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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遭言語暴力、被屈盜竊致精神損害 工委會接獲醫管局基層員工求助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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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採訪:黃海恩 整理:林倩恆)【時代論壇訊】今天(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衞生日。然而,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工委會)近年接獲不少個案,指醫管局接連發生職場欺凌事件:有基層員工被同事長期用言語暴力兼涉及性騷擾的說話傷害,亦有員工被上司無辜指控盜竊卻無從辯解……相關事件均對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工委會表示,從有關個案可見,該局對職場投訴事件往往冷處理;又指現時僱傭條例對工傷的定義狹窄,對於因職場欺凌所造成的精神傷害未被納入工傷範圍感無奈。

在公立醫院當清潔工超過十年的阿樺(化名),長期受某同事欺凌,雖曾上報但從未獲受理。直至2023年2月19日,阿樺被嚴重欺凌,該同事一直尾隨阿樺以粗言穢語謾罵。其間,二人進入茶水間,她更站在阿樺身後「扮講電話」,以帶有人身攻擊及性騷擾的言語指桑罵槐,並暗示待阿樺在醫院更衣室洗澡時用掃把作出性暴力行為。

事發後,阿樺每晚都不能入睡,深怕會遇上該同事。雖然阿樺事發當晚已向上司作出投訴,但到3月13日,她仍被安排與該同事同更,二人碰面時阿樺更即時情緒崩潰、眩暈,被送到急症室。那天起阿樺停工一年,被轉介到精神科接受治療。醫生診斷阿樺患上適應障礙症、焦慮、抑鬱。

查詢處理投訴情況 醫管局只重覆「處理咗」

到2024年4月復工,阿樺因獲醫生發「輕工紙」可暫時調離原職。但上班期間,她仍然慌張,擔心再遇上欺凌者,故曾詢問上司其投訴的處理情況,但對方僅回答「處理咗」、「處罰咗」。惟阿樺有所質疑,皆因欺凌者仍在原來崗位彷彿若無其事。同年7月,阿樺透過工會理事得知中央支援部經理的回覆,指事件在一年前「已經處理咗」,更指已向當事人(即阿樺)交待、「(當事人)接受咗」。但事實是,從未有人向阿樺作任何交待。

由於阿樺想了解內部的投訴政策,3月曾向人事部索取人力資源手冊,惟遭拒絕,原因是「太多頁數」。直至7月18日,工委會以書面介入,對方僅提供手冊目錄,要求工委會先選取所需章節方提供內容,前後折騰了4個月,阿樺才取得部份內容。直至7月31日,人事部與阿樺會面,但只重覆「已處理事件」。即使阿樺想了解如何處理,人事部亦以私隱為由拒絕透露。

事實上,工委會自2023年年底接觸阿樺後,先後多次去信醫管局相關部門,對復工安排表達關注;又轉達阿樺的訴求,包括要求相關部門妥善處理2月19日的事件,對欺凌者作出適當處分,要求欺凌者道歉。同時,工委會亦要求醫管局提供調查事件的進展及結果。然而,醫管局只敷衍回應。工委會質疑醫管局從未認真了解事件,即使阿樺提供了茶水間對話的錄音,局方卻沒聽取。工委會又指若部門已處理事件,為何沒把欺凌者調職。工委會項目幹事林凱汶說:「你嘅復工安排係咪要確保同事唔再有驚恐情況發生……佢(欺凌者)又繼續喺度返工,好似個炸彈永遠喺度,我就要避開個炸彈。」

職場欺凌致精神損害 不被視為工傷

雖然欺凌者在今年4月終於調離原職,阿樺亦在5月返回原來崗位,但她說:「對我嚟講係一個心結,佢(上司)無處理,覺得佢欺壓緊我呢啲基層。」阿樺除希望醫管局承認事件,並承認事件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為工傷。

事實上,自2023年的欺凌事件後,阿樺在同年5月已基於工作期間受到精神傷害,向勞工處報工傷,而她所提交的醫療文件亦提到情況是由同事欺凌所致。惟勞工處指無法確定欺凌事件與阿樺病況的因果關係。醫管亦拒絕承認工傷,也拒絕發放工傷病假錢,令阿樺用盡所有有薪病假後要放無薪病假。

此外,工委會亦循職安健方向,代阿樺向勞工處作出投訴,竟得到如此回覆:「有關職場欺凌/性騷擾的事宜非本處的服務範圍,因此未能回應。」最後,工委會嘗試向平機會投訴,但平機會指事件已過申訴期(案發後一年內);並就阿樺遞交的錄音回應指事發地點在醫院,屬公共空間,而對方的談話內容似在講電話,表示「一般合理的人應不會預期其與第三者的對話會冒犯、侮辱或威嚇附近的人」,認為事件不涉性騷擾,今年1月正式拒絕受理案件。林凱汶批評,平機會無視投訴信提及事發經過,只抽取錄音回應投訴,否定有關事實,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廿年心結 情緒病久未能癒

不過,職場精神損害的影響並非一時三刻,可持續數十年,在公立醫院工作30多年的清潔工韋姐(化名)就是一例。廿多年前,有醫生因遷調辦公室向韋姐借板車,當時她將一架放置在某部門的板車借給該醫生。這看似是平常事,韋姐隔天更放假一個月,豈料復工後即被指控盜竊。原來板車屬該部門斥資購買的「私家物品」,於是韋姐被責怪不問自取,有關部門更寫投訴信給其上司追究事件,指控她盜竊。

雖然韋姐嘗試向上司解釋:「㗎車不過係借嚟畀個醫生用。」但其上司說:「你唔好扯個醫生嚟講,唔關個醫生事。而家你唔問人哋、攞咗人哋架板車,就係你唔啱,人哋有權報警拉你。」這番話令韋姐激動得不斷哭泣,要被送到急症室並留院,更要轉介精神科,被診斷患上抑鬱。

其後韋姐出院上班,其間又因病請假數月再復工;過程中,上司們多次召見她要求簽紙承認盜竊,使韋姐十分難過。她哭訴:「我做咗咁多年,一向任勞任怨,你哋叫我做乜就做乜,點解你哋今次咁樣冤枉我?」

後來韋姐選擇調職,寧願自己一個工作,與其他同事保持距離,而她的精神問題亦有所紓緩。直至兩年前,韋姐因工傷要申索賠償。此事使她憶起廿多年前被冤枉的經歷,因而經常哭泣、不想見人,更患上創傷後遺症,令本來已在服食精神科藥物的她要加藥,包括鎮靜劑,求診次數增加。時至今天,韋姐仍需看精神科醫生,但她希望向一眾老闆、上司發出信息:「要體諒我哋啲低下層嘅人,聽我哋申訴……唔係一句你話啱就啱,你話錯就錯。」

職場欺凌不屬勞工處服務範圍

2019年,政府推出了《精神健康職場約章》,醫管局亦有簽署,更被嘉許為「卓越機構」,林凱汶形容是一大笑話。她表示,工委會接觸過不少醫管局基層員工,包括清潔工工友、病房助理等,發現該局對職場投訴事件往往冷處理,不作調查,然後要求受害者或較弱勢一方簽文件,惟當中內容往往失實或對受害員工不公。「經歷呢啲事,通常都係基層員工,遇事時往往唔識反抗,亦飽受精神困繞,要尋求精神科治療,接受心理輔導。」

她又認為,現時僱傭條例對工傷的定義相當狹窄,以致持續的壓力或欺凌事件,難以符合工傷定義。事實上,法例上對精神傷害也沒有清晰定義,而要證明精神傷害的因果關係,門檻亦高,以致僱主很容易推卸責任,員工要被迫放無薪病假處理事件。她質疑為何職場欺凌不屬於勞工處的處理範圍,指勞工處接獲投訴後該作出巡查。「當有事情發生,勞工處、職安局就話職場欺凌唔屬於佢哋嘅服務範圍,變相勞工處有份鼓勵欺凌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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