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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我覺得這段經文好暴力喔!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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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 VIVIAN   
發問日期: 2008/06/30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08/07/01      
本篇資料庫ID 1832  
本題關鍵字: 
以牙還牙  
刑罰  
以眼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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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摘自《啟導本》:
 "本節提出了一個刑罰的原則,就是刑罰與所犯的罪相抵,不可過分。"
 
 我個人認為,人是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所造,是尊貴的,沒有別的東西能償還一顆壞掉的眼睛或掉落的牙齒。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想被剜出眼睛或打落牙齒,請不要對別人這麼做。我想這是這一節的重點。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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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Jimmy                       
                     回答日期 :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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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這段經文
 有可能來自於古代巴比倫文化的觀念
 那時的法典有記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但是若以聖經的角度解釋
 其中的意義近似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參考資料: 	歷史課本和自己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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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Jessie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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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Jessie所言:
 其實當時的近東法典與聖經是非常有根本上的不同的。以漢摩拉比法典為例,他們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強調在"報復",但聖經的律法核心價值卻在強調"人的尊貴"。漢摩拉比的公義是透過"自以為是的懲罰加害人"而達成,聖經卻明白的說"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利未記 19:18)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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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Jimmy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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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約中這經文出自以下三處 
 出 21:24、利 24:20、申 19:21 
 新約只有太 5:38 
 如果細看舊約那幾處的前後文 
 可以理解經文的本義按現代的語言來說就是: 
 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罰要合乎“比例原則” 
 而語氣中是提醒犯罪行為的受害者 
 要克制極端報復的心理 
 因為受害者也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這才合乎法律講求的公平正義 
 
 而耶穌新約馬太福音裡的話 
 並不是否定舊約的經文 
 而是對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經文 
 被一般人引申作“鼓勵報復”的否定 
 
 這也就是這馬太福音第五章引用對於律法的說法時 
 耶穌用的字眼是 
 “你們聽見有話說” 
 “你們聽見有古人吩咐的話說”… 
 而不是莊嚴式的“經上記著說” 
 以區別“當時後人對聖經的理解”和“聖經本義” 
 又從整段講論前提出 
 太 5:20 要勝過文士和法例賽人的義 
 可看出這個“當時後人對聖經的理解” 
 即是指文士和法利賽人看似嚴謹 
 卻偏離聖經本義的錯誤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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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bye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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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
 您可以參考以前的討論
 http://www.taiwanbible.com/index.jsp?page=/wiki/view.jsp?QID=1104
 http://www.taiwanbible.com/index.jsp?page=/wiki/view.jsp?QID=1051
 
 願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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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楓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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