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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關於十誡 
    1.不可有別的神
 2.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3.當孝敬父母
 4.不可殺人
 5.不可姦淫
 6.不可偷盜
 7.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
 8.不可貪戀
 
 其他兩誡為何?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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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 Taco   
發問日期: 2008/08/13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4/03/09      
本篇資料庫ID 2000  
本題關鍵字: 
十誡  
殺人  
父母  
十  
姦淫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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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平安!
 您可以試著用聖經搜尋的軟體
 先輸入您確定的誡命
 例如:當孝敬父母
 
 之後,看一下上下文
 就可以找到十誡了
 另外,誡命的順序是有意義的
 建議還是照著聖經的經文來呈現
 
 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第二誡: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第四誡: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第五誡:當孝敬父母
 第六誡:不可殺人
 第七誡:不可姦淫
 第八誡:不可偷盜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有的教會將之簡歸為「不可貪婪」
 
 願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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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楓                       
                     回答日期 : 20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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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2.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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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張凱杰                       
                     回答日期 : 20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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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20:3-17 
 
 1.認定神是獨一而惟一的:「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廿3)
 
 2.不可拜偶像(廿4-6)
 
 3.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廿7)
 
 4.當守安息日(廿8-11)
 
 有關對人的誡命:
 
 5.要孝敬父母(廿12),這是唯一積極的誡命
 
 6.不可殺人:尊重別人的生命(廿13)(參約壹三15)
 
 7.不可姦淫:尊重別人的家庭幸福(廿14)
 
 8.不可偷盜:尊重別人的財物(廿15)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尊重別人的名聲(廿  16)(參太五37)
 
 10. 不可貪戀別人的財物及妻子:在態度上也要尊重別人(廿  17)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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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寶同                       
                     回答日期 : 201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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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88 說: 我喜歡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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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義 說: 弟兄姊妹平安!楓說的很好:
 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教會將之簡歸為「不可貪婪」,教會裡有些牧師及傳道者,他們的言行卻充滿了貪婪 ,甚而以計謀貪圖會友的有價物資,牧師及傳道者更是彼此相互爭競,所以某些小教會真是令人失望。他們言行不值得學習只能做為警惕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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