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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這樣的動作好奇怪?

星期日在教會結束我們都會握手問個平安 這樣的感覺很自然很親切就像一家人也不會有什麼特別不舒服。
但是最近我碰上一個難題想請大家一定要幫幫我
有位非信主的異性朋友和他說話之間他會有意無意碰我的腰或手或肩膀雖然認識十幾年可是我不喜歡雖然我是單親媽媽可是我還是希望他敬重,但有時我又很迷惑 ,都能和男生握手問平安都可以和老伯伯牽手一起走路老伯伯也會握我的手但我不會不舒服、那麼和這位友人那麼熟悉又要計較那麼多嗎?我是不是對我這位異性朋友太計較了還是他真行為不好呢
?????

補充發言: 我發現大家對我好像問題很多乾脆我說明白好了
我那位多年好友至從了解我的婚姻狀況(離婚前後)我們的見面也都是
公共場合和三人以上有時勿忙見面拿一下東西而以他也能在我身體上碰觸腰令我~~
有次和我女兒去海堤防和他三人去看夕陽他竟讓我女兒看限制急畫面我趕阻止他竟還說反正小孩長大也
是會遇到這一方面沒關係啦我當時真是氣死了。還有他都會在我面前說我的兇部怎麼樣 說我喜歡看a片讓我不知如何接話
問我什麼時候要穿著性感的衣服給他看~~諸如此類的話 也會盯著我大腿或兇部看 坦白說 我們單親媽媽就要受人氣嗎 男人就認定我們渴望~~性嗎

很抱歉 神的愛就很充滿我 更何況我還有一個可愛的女兒 体貼的妹妹 家人 我是女生不是男人 相信不只我而已還有別的女性也是 沒有性 沒有男人 都照可以 知足的生活 也不空虛 不寂寞的

問題類別: 其他問題


發問者: 甄甄
發問日期: 2010/05/03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0/05/09
本篇資料庫ID 4016
本題關鍵字: 家人  教會  信主  行為  尊重  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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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複製一段官方資料給您
出處: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頁
--------------------------------------------------------------
很多男性跟女性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小手,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即使加害人辯稱碰觸受害人是表達關心,但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可能就是「性騷擾」與「不是性騷擾」的區別。
-------------------------------------------------------------------

所以,只要您心裡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擾了
是以被害者的「主觀感受」為依據
而不是以加害者的「客觀行為」來判斷
否則就會陷入您的困擾:要做到什麼程度才是太超過呢?
您都已經覺得不受到尊重了
並且困擾到公開上網來求助
這樣還不算對方太超過嗎?
您有權說明您的「感受」,要求對方尊重,不需要任何「證據」

當您表達之後
真正的朋友,應該會自己無意冒犯你而道歉,並且以後不再犯
除非他是……故意的
不管是不當一回事「唉呀,都這麼熟了,這麼見外做什麼」
甚或腦羞成怒「裝什麼清純,少臭美了」
都證明了一件事:「他並不在乎、也不尊重你的感受」
那您就要好好考慮這段友誼的存續了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dspc.moi.gov.tw/content.asp?CuItem=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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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frog
回答日期 : 2010/05/03


個人的一些想法...
1. 對方不是不是故意的, 我覺得是蠻重要的. 如[CKC]所言, 若他對別人也是這樣的話, 那可以猜測也許他並特意如此. 若是故意的, 哪就比較需要知道他想表達什麼 (可能的話, 了解一下... 先不必硬是去判斷對方是惡意或是善意的, 可能的話, 先了解再判斷).
2. 當然, 個人的感覺也是很重要的, 若是多年朋友, 最好還是能表態說自己不喜歡被這樣方式的觸碰, 若對方的回應是 [你小氣] [有什麼關係] [幹麻這麼在意] 而不是[抱歉, 我不知道] [下次不會了] 之類的回應的話 (或者對方能直接開誠佈公地跟你說原因等等), 那實在推薦遠離這樣的人 (太可疑了, 不是嗎? 根本不尊重人嘛).
3. 最後也是要提一下, 每個人接觸與對待別人的方式不同, 對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感覺許可界定範圍 (某種行為, 對A我可以容忍; 對B我不能容忍同樣的行為; 對C雖是跟A一樣狀態但我並不喜歡他, 所以不能容忍; 對D, 情況雖跟B很像, 但是我覺得得沒關係...) 這些狀況甚至跟當時的心情與所處環境都有差別. 希望也能自己想一下, 若對方的行為尚在一般眾人可接受的狀況下, 為什麼我要排斥對方呢? 誠實地跟自己討論一下.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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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Calm
回答日期 : 2010/05/03


上面的回應一個字打錯 Q_Q (更正)
-----------------------
1. 對方不是不是故意的, 我覺得是蠻重要的. 如[CKC]所言, 若他對別人也是這樣的話, 那可以猜測也許他<非>特意如此. 若是故意的, 哪就比較需要知道他想表達什麼 (可能的話, 了解一下... 先不必硬是去判斷對方是惡意或是善意的, 可能的話, 先了解再判斷).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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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Calm
回答日期 : 2010/05/03


一樣是碰觸為何他會令人不舒服 - 惟其思有邪矣!

而不管是不是不是故意 -只要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
您應該明白告訴他您不喜歡他這些動作。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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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小蕃薯
回答日期 : 2010/05/04


回應下方評論:

用「被害者主觀感受」是對的
不然幾乎不會有「性騷擾」的成立
只會有「性侵害」(也就是實質做出強制侵犯身體的動作)

其他如說黃色笑話,開對方性器官的玩笑,拍屁股搭肩捏手盯著對方胸部,全部都可以說「我沒有惡意」
(事實上,有誰會承認自己有惡意?)
所以只要不動手侵犯性器官,一切都是無傷大雅的玩笑和關心或欣賞?
就是這樣的氛圍,才會有無數女性和甄甄一樣,對自己不舒服的反應感到困惑
那麼,受騷擾者就得否定自己的感覺,一直忍受下去嗎?
尤其是在一個原本就不尊重女性的文化裡
如何能提出抗議?大家都說是你大驚小怪

嗯,所以個人覺得
女性應該會十分同意這種定義,並且理解這種困擾
覺得照相時可以理所當然搭女性的肩膀
或可以大方盯著女生大腿欣賞
而覺得女生抗議很奇怪的,應該是世俗男性的觀點吧
耶穌不是這樣說的哦

PS. 用男性、女性來分,只是因社會現狀大多如此
同樣的定義適用於男性,君不見多少男藝人被性騷擾
但「是不是性騷擾」和「需不需要採法律途徑解決」可是完全兩回事喔!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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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frog
回答日期 : 2010/05/04


 首先想了解您對他的感覺怎樣,除了他會有意無意碰妳讓你不喜歡之外?

 其次 這種現象是在您成為單親媽媽之前或之後才有的現象?

 再次 你們談話之場合是在哪裡? 公開的  還是只有你們獨處的時候

 又這位朋友已婚或未婚?  他的工作及收入穩定嗎?

  雖然不是提供答案,但上述的資料或許更可以幫助您尋找自己最合適的答案與面對他的方法吧!

  如果還需要進一步的幫助,可以寫到我的email。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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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歸仁吳約翰
回答日期 : 2010/05/04


平安!
嗯~~看來,您還是容易被「男女互動」的事所困擾!
姑且不論他的動作對您是不是「性騷擾」
您自己的感受,清楚嗎?

不喜歡異性碰您的手或腰
就是,所有的異性這樣的碰觸您,您都會不舒服
包括,原諒我殘忍的說,那位讓您有星星感覺的弟兄!

這是女生很矛盾,又真實的感受!
對於我喜歡的異性,即便是暗戀
讓他碰我的手,碰我的腰,都無所謂,甚至,心裡小鹿亂撞,感覺極其甜蜜!
但對於討厭,或是沒有感覺的異性
碰一下就會覺得是性騷擾

這樣的感受,對女性而言,是清楚的--主觀意識
對異性而言,是莫名其妙的--他碰就可以,我碰就不行,說尊重?才怪!

因此,若就您而言,他與您之間的關係是多年好友
那麼,何時您才「開始」覺得他和您說話時,會有這些動作呢?

當一個女人開始對以往都會有的動作加以定義時
那麼,就是自己與對方的關係開始有變化了!

若您與他是熟悉的,他與別的異性互動的狀況,您該也是清楚的
若他與其他人也是如此,何以您會現在開始覺得怪怪的?

不過,不舒服就是不舒服
您可以表達自己的感受,那是您的權利
表達後,他會不會接受,或是反應如何,那也是他的權利

但,您要思考的,是更深的問題
--您自己如何處理男女情感的問題!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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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0/05/06


平安!
若依據您在我首頁裡留言的訊息來看
我真的要說,這位先生,是不值得讓您將他當作「友人」來看待的!
與他保持距離吧!

往後,僅是點頭之交即可!

人,都有交朋友的權利
也就是,可以決定誰要成為我的朋友

對於身邊的人,要付出關心,這是應當的
但,付出關心,並不表示這人就一定是您的朋友
或者,就一定有權利跟您分享一些您不願分享的事情
甚至,做出一些您不喜悅的動作,包括言語上的!

界線,永遠是需要存在的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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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0/05/06


看了您後面的補充,個人認為對方對您極度不尊重,若能告訴他您的感受,他也願意改,那還可以繼續當朋友;反之,盡可能不要與他有過度接近或獨處的機會!
請參考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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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Luke Ma
回答日期 : 2010/05/07


建議妳應該勸告他並表示妳的不悅,然後和他保持距離,並為他禱告,如他沒改進,請妳能信任的人和他談談,讓他知難而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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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長良
回答日期 : 2010/05/07



或許平時您跟這位友人的相處多是善意的回應,很少或未曾嚴示以告心裡的不舒服,或指出您不認同的表現與言詞,所以可能因此讓這位友人以為他可以這樣對待您,跟您說那樣的話,因為您給他的回應或許是不介意,也是ok的;但其實您心裡卻是不舒服、不被尊重、不被敬重,而您也不喜歡,且認為關係也不適合。

鼓勵建議您,下次再有這樣不舒服的情況出現時,可以試著在主的愛裡向他誠實的表達您心裡的不舒服,並且選擇以禮待之、保持距離;即便平時他要跟您握手或碰觸身體,您可以拒絕,以微笑、或問候代替握手回應。

就從您自身對他的態度與行為開始改變吧!相信至少因此您可以不讓自己這麼不舒服, 也不至於讓他成為您的困擾。

上帝始終與您同在、也幫助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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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0/05/08


我也曾被很嚴重的誤會,只不過是身體較敏感,坐車容易暈車,
有一次一下車就吐,空氣太差時也會因天冷胃寒而嘔吐,
竟然就被以為是懷孕了,真是天大的冤枉
既然是基督徒凡事應有主的保守,怎可因為是弟兄和姊妹就以為可以不照主的教訓
或是或許是他自己的靈命和主的關係,反而需要提醒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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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神的子民
回答日期 : 2010/05/09

網友評論:

發表評論或留言:



CKC 說:
他和別的人說話是不是也這樣子?
您可以明白地告訴他,您不喜歡他這些小動作。

2010/05/03

Calm 說: 題外話...
台灣目前採取[被害人主觀的感覺]來判定[性騷擾]我個人覺得欠缺考量, 尤其是關於個人感覺於 [視姦] 的部分, [我覺得你看我的腿讓我覺得不舒服] (即便我衣冠整齊), 就可以構成 [性侵害] 了 (俗稱[視姦]). 前些時候一個新聞提到 [同學會, 照相的瞬間搭上肩膀一下], 被搭肩膀的人直接告對方性騷擾, 案件成立, 因為<被害人感受到不舒服>. 這個<感到不舒服>幾乎可以是無限的亂用的這個大漏洞, 怎會被律法接納成為法規呢?

2010/05/03

瓦歷斯 說: 其實這種法律真的很容易讓人賺法律漏洞,希望這法律可以再研討比較明確又比較貼近告與被告之間認知上的無奈..
2010/05/03

deblin 說: 我以前常遇到的難處就是
弟兄說 我們一起來禱告 然後馬上緊握你的雙手開口禱告....
你能怎樣阿 ?????
嗯 現在老了 不會有這種困擾了 哈!

2010/05/04

瓦歷斯 說: 一般來說握手比較不會有那麼大的普遍社會認知的問題,而且老實說本國與國外的肢體接觸的風情與接受度都不一樣,如果今天教會來了ㄧ群老外弟兄,我們是否要告人家呢? 我想還是先試試用溝通看看人家到底是惡意還是有意最主要是先判定人家何種心態會比較好。
2010/05/04

Calm 說: 不是不認同主觀的感覺, 而是對於僅以<被害人感受到不舒服>, 就可以成<法律上>的<性騷擾>案件, 這樣對於<有心人士>的濫用, 是很危險的. (我一點都不懷疑[到處都有<有心人士>])
2010/05/04

巴斯托夫•瓊斯 說:
小時候讀國民生活須知:男性與女性握手時,應該等女性先伸手。
握手尚且如此,何況身體其他部分?
所以,這位男士的行為是不合禮節的!

2010/05/04

神所寶貝的 說: 我想就算室外國人也不會碰女人的腰吧!曾有為弟兄每次見到面就碰我跟另外一位姊妹的腰,這不是很莫名其妙嗎?後來他也離開教會,沒想到我也離開後又在另外一個教會遇到他,但我都是見了面客氣的打招呼,幸好!我都離他遠遠的.
因以前在那個教會我曾跟一些媽媽們說他的動作,那些媽媽們也看到了!現在我跟那個媽媽也同在新的教會,他的姊妹也在那弟兄的旁邊,所以就沒事了!

2010/05/05

艾諾 說: 可能是那位弟兄對妳有好感,才會有這些不經意的小動作,或者是故意碰觸妳讓妳特別注意到他。當然這也牽扯到騷擾或感覺不舒服的個人感受.........那妳就當態度明確、口氣堅定的告訴他妳的感受,請他放尊重點.......委婉的態度與口氣可能會讓某些豬哥會錯意,認為妳是欲拒還迎..........所以把自己的立場講清楚了總比妳現在感覺不舒服而那個人還不知道怎麼一回事好吧!
2010/05/05

巴斯托夫•瓊斯 說:
從發問者補充的資料看來,很明顯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了!
應該循聖經裡的規定處理。

2010/05/06

CKC 說: 我也認同艾諾說的,

看到您補充說明白您的問題。
我想說,
“若知山有虎,就不要偏往虎山行”,
防患於未然是上策。
凡事說明白講清楚是必要的。
別讓人會錯了意以為您是欲拒還迎。

且這些可能會發生在每一個女姓上,
無關"單親媽媽"的狀況。

2010/05/06

小蕃薯 說: 這"雄性"動物好可憎!
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