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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基督徒對外遇行為可以捉姦嗎

我是基督徒,但對方不是而且有外遇,我可以請人捉姦嗎
這些證據對監護權的裁判有幫助嗎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發問者: 大未必佳
發問日期: 2007/08/22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07/08/23
本篇資料庫ID 405
本題關鍵字: 但  基督徒  行為  人  配偶  夫妻  姦淫  外遇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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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雖然是簡單的幾句問題
但可以想見您心情的起伏與焦慮

找到一些資料供您參考

關於請人捉姦一事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偵探角色的搜證工作希望通姦罪能夠判定成立,而贏得官司,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證據力」,坊間所謂的「捉姦、捉猴」的徵信社,品質良莠不齊,又因為妨害秘密通訊自由法通過立法,在有關性行為等這檔事非常的隱私的事,以前習慣使用監視器、監聽器拍錄影像及聲音,成為有力的通姦證據,目前因這種行為已違反秘密通訊而無法成為證據之一,甚至會反遭起訴(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比通姦罪還重!),所以需要小心為是。證據可分為人證與物證:在人證方面,若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需要注意喔∼千萬不要立即闖入房內,應稍計算緩和的時間,讓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則此次行動就無效了。依照常理,一旦打草驚蛇,再次抓姦就非常困難了。在物證方面,可請朋友協助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另外一招小撇招----找一找垃圾桶或床單,是否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沾了情慾證據的東西,再請警察一併扣案移送。
http://www.tw-cre.org.tw/propert01.asp?Notice_ID=158

關於監護權的問題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縱合以上的資訊
個人認為,請人捉姦,而成功被法院判定通姦罪成立
不是一件簡單易行的事
弄得不好,反被對方指控妨害自由、毀謗或其他的罪名
那對您將是再一次的傷害

依據聖經的立場,只有一個條件可以談離婚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我國民法對離婚的規定如下: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

若有需要禱告或分攤心情
可以與我聯繫
fong@peace.taiwanbible.com

願上帝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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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07/08/22


平安:
看到你的問題,可以想見你心中的痛苦與掙扎,
看到 楓 的回應也讓我們多知道了一些法律上的知識。
有一個感動,應該對你回應。
想知道,對方是配偶還是情人。
但無論是配偶還是情人,
對捉姦這是聖經確實沒有明確說可不可以。
而聖經沒有明確教導說可不可以的,
通常都用這原則來衡量:
1.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
2.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8:28)
簡單的說,當存著基督的心思想,行這事是否「榮神益人」。
換句話說,若是耶穌遇到這事,他會怎麼做。

這樣說,感覺上也需會有些理論,但事實上卻是如此。
被背叛的感覺真的很痛苦,特別是愛情上的背叛,
真的有被撕裂的通苦。

我也經歷這一段,初戀女友論及婚嫁之時才表明心有所屬,而對方又是我所認識的一位弟兄,也是因為我,他們才認識的。當時的情緒,心痛,真的很難用言語形容,有一種被背叛,被否定,被欺騙,被出賣的感覺。

那時的感覺至今想起,還真痛。
只是現在想想耶穌當時被賣的心情,似乎比起當時的心痛大上千倍萬倍。
感謝主,他瞭解我的心情,回想起來那段時間,真的比較親近主。

回到你的問題來看,就用上面的原則來運用吧。

相信你現在所需要的,是屬靈同伴的實質陪伴。
若對方真是你的配偶,就大聲呼求主吧。
大聲讚美主,因祂要在這事上掌權,大大的感謝主,要相信神要在這事上讓你得益處,因為你是一位愛上帝的人,因為神定意要夫妻一體的。
真心的祝福對方,因為神要救拔他出黑暗入光明。
只是切記,不要埋怨 神,中了撒旦的詭計。
不要憑著肉體的感覺,要用你的意志來讚美神。
跟你保證,當你如此行,會有好事發生在你身上。

若對方不是你的配偶,就讓他去吧....
還是要.....
大聲讚美主,因祂要在這事上掌權,大大的感謝主,要相信神要在這事上讓你得益處,因為你是一位愛上帝的人。
真心的祝福對方,因為神要救拔他出黑暗入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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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微笑小叮噹^_^
回答日期 : 2007/08/23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榮耀神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
凡事都可行,但總不要受他轄制
(參林前 10:31;10:23;6 :12)

多禱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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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ye
回答日期 : 200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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