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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對聖經教導的困惑

出埃及記 20:12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聖經上有很多地方都有說到要孝順父母,可是我有疑惑的是:我的父母養我養到20幾歲並供應我讀書,現在我結婚了,也要孝順公婆;可是男方結了婚只要孝順自己的父母就好,那對女方來說是否太不公平?
而且如果父母那一方沒有生兒子,或是生兒子卻不孝順,那父母怎麼辦?還有對於重男輕女的台灣傳統社會,先生在外打拚,卻只會叫老婆孝順自己的父母,自己卻都不管父母的死活,對於認命的媳婦只好逆來順受孝敬公婆,而公婆有時還會嫌棄媳婦,這時媳婦不但在夫家得不到應有的待遇,也不能孝順自己的父母,情何已堪?
想問的是:到底聖經要我們孝順父母是孝順哪一方?還有能力不及時該如何取捨?(目前我的父母離婚,母親沒有經濟能力;而我的丈夫現在外遇也不管婆婆死活,給的家用很少;我想要拿錢回家孝順母親,卻又要顧及婆婆的問題,還有孩子的教養費都在我身上,我是把自己的母親和孩子擺第一,可是基於婆婆是我先生的父母,我又不能不照顧,我實在很為難,所以更別提十一奉獻了,對上帝實在虧欠很多)
還有對於丈夫長期外遇把自己的媽媽和孩子丟給我照顧,我是否可以採取法律途徑來爭取贍養費?這是否有違背聖經教導?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發問者: yijane
發問日期: 2012/03/22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2/03/23
本篇資料庫ID 5284
本題關鍵字: 埃及  孩子  父母  丈夫  不公平  聖經  孝敬  奉獻  媳婦  母親  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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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平安!
我想台灣有很多這種問題,你只能盡力而為,聖經要我們孝敬父母不只是在錢的部分而已.也許你可以去找晚晴協會幫你的忙,對不起!我不知道晚情這兩個字我有沒有寫錯.
我知道台灣有類似的機構.
我更相信若是你凡事把上帝擺在第一位就絕對沒錯,也許短時間看不到什麼果效,但長遠來說堅持下去一定沒錯的.
至於你先生的部分,若你先生有錢你已經覺得他很不負責任你也抓到他們通姦的事實,妳是可以尋法律途徑要贍養費的.在這之前請先禱告清楚免得將來後悔.因為聖經說夫妻不可以分開除非對方犯了姦淫,但我想請你好好想一想離婚並不是最好的方法,現在的世代邪惡,請妳務必找弟兄姊妹好好認真地為你禱告,或是找教會的傳導人一起喂妳的家庭禱告,看看我們得主如何為妳施行其妙的大事.
也許我說的不儘理想,你可以多找些人喂你的狀況代禱!
願上帝賜福給妳並在生活中賜智慧並為妳一一解決問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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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神所寶貝的
回答日期 : 2012/03/23


平安!
孝敬父母,除了孝敬的是自己的父母,當然也包括配偶的父母
您的丈夫認知只要孝敬自己的父母,沒有理會您的父母,不是正確的觀點
我相信,這也不是每一個男人的認知

傳統觀點,當然,女兒是嫁出去的,就是夫家的人
但,現在的認知上已經有了不同
包括,若女方這邊只有女兒,沒有兒子,難道就放任老人家自己獨自生活嗎?
當然不會是這樣
我只能說,您的丈夫對這方面的觀點,不是很適切,自然,對您而言是很大的傷害

至於贍養費的問題
若要爭取這個費用,前提是,您必須要丈夫協議離婚

當然,我國法律對於離婚的「條件」是很鬆的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

若依您丈夫目前的行為,確實您可以依法提起離婚訴求,要求法院判准
但,真的對您比較好嗎?
還是期望您三思

如果真的判准離婚了,才來談贍養費的問題
而關於贍養費的規定,其實是非常簡略的
目前僅有民法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其給付數額由法官裁定
------------
原則上視被請求贍養費之人其經濟能力及請求贍養費者需要狀況判定,沒有一定標準依照判例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標準核計贍養費,但判決數額相差很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等計算。再則參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兩願離婚時,如當事人雙方不協議損害賠償或贍養費,日後自然不得再向他方請求﹝不必約定日後不得請求,有請求應在協議書上提列﹞,也不得以訴訟請求。
行政院會90年11月7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協議離婚亦可請求贍養費﹝尚待立法院通過﹞修正草案改為無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可請求贍養費,明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
-------------

為您禱告,期望這件事情能夠有比較圓滿的解決方式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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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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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祝 說: 應該是"晚晴"吧
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