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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基督徒應該如何服務於有關宗教性質的公家機關

憲法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同法又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然而在邪教的要如何定義呢?
有無違社會善良風俗?
有無違反公共秩序?

我們看到民間宗教信仰活動中有些血腥儀式
但這些儀式似乎並沒有達到邪教的定義

但從神的誡命來說
宗教信仰上我們是不可以自由的
雖然我們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信主耶穌
但本質上來說
就是不能有別的假神來取代創造萬物的神

神的誡命是高過一切人所制定的律法典章
假如基督徒服務於有關宗教性質的機關上班
是否應該盡力阻止這些非基督信仰的宗教有關政務呢?

問題類別: 其他宗教相關


發問者: 救贖
發問日期: 2012/11/17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2/11/19
本篇資料庫ID 5595
本題關鍵字: 耶穌  信主  權柄  基督徒  基督  選擇  律法  自由  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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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上帝的教導是要服於神所設立的權柄,國家制定的法律
也是屬於這個權柄之下,所以,我們要守法,如果工作
上有機會管理到宗教(類似宗教司、民政局之類的工作),
我們仍舊應該要遵守法律、公正處理。

如果我們的工作業務範圍過多涉及異教,不只是公家機
關,比方在佛教機構工作,我們要自行衡量工作範圍是
否會牽涉到敬拜偶像、宣揚和推動異教的程度,來決定
是否要這裡工作,如果完全無涉這些問題,個人認為是
沒關係的。(比方說,在慈濟醫院,當醫生護士與佛教關
係不大,但是若任職公關室要撰寫宣揚佛教和法師的文
字,個人認為就不太合適。)

在台灣處處都是信異教的人,也需要有人為這些機構、
公司禱告、傳福音,我當初信主就是在摩門徒開的美商
傳銷公司辦公室團契,而且我們那一批還不少人信主,
我們一直在為公司禱告、傳福音,過去這間公司的基督
徒直銷商也帶了非常多人信主。

當然也有一個可能是業務上要執行不合神意的法案,像
多元性別教育和博奕法,如果已經通過,只能成為一個
堵破口的代禱者,求神保守這些錯誤政策執行的過程中
減少損害,當自己被迫要去作明顯不合神旨意的事情時,
我想但以理是一個好的效法對象。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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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lue Sky
回答日期 : 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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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心怡 說: 我都是在教會機構上班的(從18歲起),若你覺得有不太好的人接近,可以委婉請問有什麼事嗎?或者是找家人聊聊或工作上可信任的同事.....能避免就閃....
201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