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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大家同意這篇文章嗎?

「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http://www.chinesebiblicalcounseling.net/sex/bed_wed.htm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發問者: 我信聖經
發問日期: 2013/10/08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5/08/26
本篇資料庫ID 5902
本題關鍵字: 聖潔  委身  床  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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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平安!
張逸萍博士回應蔡傳道的撰文
內容是反駁「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的道理
也就是,文章是認為「先上床、後結婚」是不合聖經的

但就我對蔡傳道原先貼文內容的理解
他的意思是,如果兩人上了床,那麼要勸誡的,是兩人考慮步入婚姻
因為,這是聖經有的例子,是舊約時代的記載

我推估蔡傳道是認為,教會對婚前性關係這件事情的教導是,這是一個罪,因此,應該極力避免
但卻沒有教導倘若發生了,該如何去挽回,或者是去做後續的修正動作?

他並沒有認同,或者鼓勵婚前性行為的事件
只是不期望用過於嚴厲的指責口吻去定罪
而是期望提出勸誡、並讓兩位當事人考慮負責讓彼此的關係進入婚姻中

我不是幫蔡傳道說話
而是認為,在評論一個人的文章之前,要先釐清對方要表達的重點

我不認同婚前性行為,因為如同文章裡所說的,對於婚姻以外的性行為,聖經都是嚴厲的用「行淫」來詮釋
但,我卻也真的看見許多婚前已經發生性行為的兩人,因為願意認罪、負責,讓彼此進入婚姻的關係中,到現在,婚姻仍舊是讓人稱羨的
甚至比持守婚前不發生性行為,後來結婚,卻因為其他事情而離異的

因此,婚姻的維持與聖潔,並不單單在於婚姻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而是兩人願不願意對這段婚姻關係委身

如同所有的罪一樣,不可去犯
但若被軟弱所勝的人,我們該如何挽回?

這才是重點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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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3/10/08


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10/07/%E5%BC%B5%E9%80%B8%E8%90%8Dbed_wed/

這篇文章是回應發問者所提供的文章。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10/07/%E5%BC%B5%E9%80%B8%E8%90%8Dbed_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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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Wataru
回答日期 : 2013/10/08


平安!
回應「我信聖經」

我在上一篇提過了
>在評論一個人的文章之前,要先釐清對方要表達的重點

蔡傳道對您所說的
>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他是如何說的呢?
他是說:「從婚姻的角度來看,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這行為本身並不是罪,反而建立了兩人的婚姻關係!如果在之後,也儘快的舉行婚禮,在眾人的見證之下立下婚約,並且在政府機關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在聖經中實在找不出這是罪的理由。」

重點在於「如果在之後,也儘快的舉行婚禮,在眾人的見證之下立下婚約,並且在政府機關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在聖經中實在找不出這是罪的理由。」

這跟我上一篇的理解是一樣的

所以,不能單單切這一句話來大做文章

這是閱讀他人文章的一個最基本的態度

另外,Wataru問您的,也是我想問的
抱歉,我實在不記得我認識您,或者與您有過任何的互動,因此,我對您猜測我是否被嚇傻,感到有點莫名其妙~~

蔡傳道這人的言論我多少有點瞭解,也知道他的表達方式或者觀點,確實讓一些人感到訝異
但我評論的,是以唯獨聖經的觀點來看

也就是如同我上一篇回應的
>我不認同婚前性行為,因為如同文章裡所說的,對於婚姻以外的性行為,聖經都是嚴厲的用「行淫」來詮釋

但他文章的意思到底如何?還是得要先瞭解他文章想要傳達的重點
之後,才就這個重點去評估是否合乎聖經的教導
而不是只聽一句話,就批哩啪啦的一逕反對,或說了甚麼福音派不福音派的論點

這樣的評論,真的很不適宜,也會很明顯讓人看出自己的程度有多少!

上帝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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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3/10/09


【我信聖經】的評論有若干論點,還是值得省思。
草草拜讀了蔡傳道三篇精闢的文章 (應該花了不少時間吧!),我的看法是
(1) 動機雖好,但建議謹慎選題與闡述
題目 : 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
如果,動機僅僅是要論證婚前性行為是不是罪,
那證明了不是罪,能得到多少造就?
證明了是罪,又能達到什麼目的?
如果,動機不是在論證婚前性行為是不是罪,為什麼不選合適的題目呢?

(2)網路讀者程度皆有不同,若有序言或白話說明,更易讓人切入重點
以原文來說明經文的真正含意與目的,
對某些人而言,的確可以得到造就;
但對於常讀書,但程度不足,你也不能怪人家會錯意,
畢竟,網路公開發文,本就會有許多的察驗與評論;

(3)建議注意邏輯順序
「從婚姻的角度來看,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這行為本身並不是罪,反而建立了兩人的婚姻關係!如果在之後,也儘快的舉行婚禮,在眾人的見證之下立下婚約,並且在政府機關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在聖經中實在找不出這是罪的理由。」
 (3-1) 假設兩人的年紀,一為50歲,一為15歲,兩人也是男女朋友,也是以婚姻的角度交往,那麼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還會是否定的嗎?
 (3-2) 雖然後面的文章有提及到未成年的部分,但說實在的,直接標註【答案是否定的】,接著後面的論述,論證上總有草率之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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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3/10/09


回應「耿」網友:
謝謝您的感想。我簡單回復。
1. 您認為沒有造就,不代表沒有撰寫的意義。其實在學術圈中,常常會討論您可能覺得更沒有建設性的議題。如果您覺得我的題目應該要每一個都是很有造就性的,或許您錯估了我部落格的目的了。說不定閱讀一下部落格簡介可以稍微明白一些。(您有想過嗎?也許,您這番話也同樣適用於張女士。)再者,其實我這系列文還是有造就性的。除了讓信徒明白性行為的重要性和象徵性(兩人合為一體)以外,也是督促他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不是不小心做了,悔改一下就沒事了。或許我的文章沒有表達的很清楚。這點還請見諒。
2. 其實我的第一篇的第一段不就是序言嗎?也許我的寫作能力不好,太快切入主題,讓您覺得沒有序言?至於讀者是否會會錯意,這當然需要考慮到讀者的閱讀能力和原文知識。如果今天有人因為程度不足,看不懂我的文章而批評,我會願意做出更多的解釋。但是,張女士所做的似乎是更過頭了。您可以再回去看一看我的回應中的最後幾段。這似乎不僅僅是「會錯意」的問題而已。您說他「程度不夠」,可能還會被她反駁呢! 畢竟她是護教學的博士學位呀∼
3.一個簡單的斷言,總是會有例外。反過來說也是一樣。一句「婚前性行為是罪」難道就概括一切?不也是會有類似您所提出的例外嗎(比如被性侵)?至少我在之後也有把例外的部份寫清楚。不是嗎?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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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Wataru
回答日期 : 2013/10/09


論證婚前性行為是不是罪的議題,
也可以延伸出類似的議題 - 論證抽菸、同性戀、說謊...etc是不是罪,
當教會說【婚前性行為是罪】,
婚前性行為依然有人做,
當教會發起【真愛、值得等待】,
婚前性行為還是有人做。

在某一教會,主日的早晨,
當長老不避諱著說,
要跟某位弟兄出去抽菸,
不論抽菸是不是罪,
我們應該都同意這是不好的榜樣吧!

當一位牧師或傳道受到弟兄姊妹的尊敬與愛載,
不會是因為他的聖經學問有多麼淵博,
也不會是因為他非常熟悉聖經原文,
而是他的生命活出了基督的樣式;

當保羅說「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
可他沒有婚前性行為,
他沒有犯罪,他就不是罪人了嗎?

或許,【學術界】的會跳出來說明【什麼是罪?】
又是一篇具有【深度】的文章,

但回想那位自稱拙口笨舌的牧師,
他總是很溫和的,出自內心的,
關心你,時常代禱.....

在以另一個問題來分享,
神的名字是什麼?
神的名字是耶和華,
有錯嗎?
或許,從原文可以引證出錯誤,
但當我們敬拜讚美唱詩,

耶和華祝福滿滿

我們所講的耶和華不是神?是誰呢?
神喜悅的是用心靈和誠實來敬拜他!

【論證xxx是不是罪?】的議題,
還是先關在象牙塔內,
讓這些學有專精的神學家先討論討論吧!

一天如果有24小時,
如果要花時間看這些議題,
真的能夠得到【聖經的知識】?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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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3/10/10


平安!
回「我信聖經」

首先,我再次聲明我對這個議題的立場
也就是我前兩篇都提到的
>我不認同婚前性行為,因為如同文章裡所說的,對於婚姻以外的性行為,聖經都是嚴厲的用「行淫」來詮釋

這是不是罪?

對「我」而言,是!

但我看的,是當人犯了這個罪,這個錯誤之後,教會的立場如何?
指責、定罪、打入萬劫不復之地?
或者,用溫柔的心將之轉回?

所以,我在第一篇回應時,說了這樣的例子
>我卻也真的看見許多婚前已經發生性行為的兩人,因為願意「認罪」、負責,讓彼此進入婚姻的關係中,到現在,婚姻仍舊是讓人稱羨的,甚至比持守婚前不發生性行為,後來結婚,卻因為其他事情而離異的。因此,婚姻的維持與聖潔,並不單單在於婚姻(打錯了,是婚前)有沒有發生性關係,而是兩人願不願意對這段婚姻關係委身

然後指出了我對罪的回應
>如同所有的罪一樣,不可去犯,但若被軟弱所勝的人,我們該如何挽回?這才是重點

期望您別再看錯我的立場!

第二,對於蔡傳道的文章

我只講我的觀點

一、文章的內容

我說過,要反駁一個人的文章,首先要做的,要先了解作者想要表達的,不能單單切這一句話來大做文章,這是閱讀他人文章的一個最基本的態度

他文章的意思到底如何?我想,他列舉的幾個回應文章已經說明了,我不多講

重點在於,他認為他不鼓勵這樣的行為,卻也不認為婚前性行為的兩人,「如果」願意負責,讓彼此走入婚姻,那麼,這樣的行為還可以被稱為罪

而我也同意耿的看法,這樣的觀點若直接用否定的文句表示,確實容易引起誤解

二、這樣的立場與聖經的觀點

就我個人的理解
1.在舊約,確實看到的都是這樣的處理方式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出廿二16
依據現在法律來看,算是所謂的「合意性行為」,只是當時並無現在法律規範的年齡限制(也就是任何人跟16歲以下的男女發生性關係,都是有刑責的)

處理的方式,就是,結婚!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申廿二28-29
依據現在的法律來看,這個男子犯了「強制性交罪」,如果這個處女的年齡在16歲以下,就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處理方式呢?不是將這個男子治死喔,而是要他「負責」,將女子娶進門,且終身不可休她

2.新約呢?
我比較看不出有哪段經文是像舊約一樣,很明確地說,如果兩人在婚前發生了性關係,算不算是罪,應該怎麼辦?

您所提的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

平心而論,我看到的是保羅擔憂淫亂的事,因此鼓勵人進入婚姻,用婚姻裡合法的性行為去解決人可能有的慾火攻心

但,比較不直接看出這一節有您提的意思--婚前性行為也是罪

第三,聖經的罪與法律的罪

婚前性行為是不是罪,在台灣的法律上,跟在聖經上的定義是有落差的

法律上,若以耿舉的例子,因為當事人的年齡在16歲以下,所以,即使那位50歲的成年人願意負責,他還是有七年以下的刑責問題,只是,獲得緩刑的機率是高的,因為,他願意娶對方

但在聖經的觀點呢?若以舊約的例子,甚至是沒有罪的
新約呢?沒特別說,推估是不用特別去講,因為,會沿襲的,是舊約對此類似事件的處理方式

第四,如果聖經沒有講,那我何以也會如此認為婚前性行為是罪呢?

因為我保持一個觀點,就是,性是只存在於夫妻關係間的,是一個象徵兩人結合的動作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他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林前六16

既是僅存於夫妻間的,那麼,即使「後來」兩人成為夫妻,說實話,在事實成立之前,兩人都不會被算為是正式的夫妻
--就算兩人當下是這樣認定,但在心裡還是不會堅定地看對方「就是」自己的配偶,享有所有配偶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

那麼,這個兩人後續結婚的動作,在我眼中,就是一個對罪的補償
這樣的補償,是可以接受的,但,相對於整件事情,仍是不完美的

這樣比喻有點不洽當,但可以稍稍理解
就像到了賣場,看到一個東西,我想買,我在心中告訴自己一定會買,但我在付錢之前,先把它打開吃了
後來覺得真的很棒,所以,掏錢買了

請問,我有罪嗎?

當然有!

只是,因為我後來掏錢買了--依據法律觀點來看,算是對犯行有悔意--所以,我比不掏錢買的人,更容易獲得原諒,甚至不起訴

第五,結論

我再說,我不是為蔡傳道說話,我跟他在很多觀點及立場也相當不同
前面兩篇我的重點在於「對一個人文章批評時應該有的態度」

另外,我很不喜歡「因人廢言」,也不欣賞「因人立言」

在這裡的網友都知道,我一向將人和事情分開看

講得對、講得好,我絕對給予支持,不論那人是誰
同樣的,講錯了、講偏了,我也不會管那人的身分如何,絕對嚴厲回應
--我老公說了,連他的回應也不例外

上帝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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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3/10/10


耿:
從這個題目我想跟你談談你延伸出來的議題,就是探討什麼行為是罪,是否應該在象牙塔中去討論。其實我有很多想法,但是我盡量簡單扼要解釋。我從來不認為學術該有象牙塔。如果學術的討論不能夠或不適合落實在生活中,基本上這種討論是沒有意義的。所以並不應該存在「只適合在象牙塔內討論,而不適合出現在日常生活中的題目」。我們今天所信的「三位一體」或是「因信稱義」全都是藉由你所謂的象牙塔內的討論而得出的結論。這個過程還是經歷了幾百年的階段。今天你不會覺得沒有意義,因為這已經變成了信仰的根基。
而探討什麼行為是罪,除了我上面已經提到的功能以外(我不曉得你有沒有留心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不該只是「單純」的去禁止或不禁止某些行為。我們需要去理解為何某些行為是好或是不好的。單單說「抽煙是罪」或「抽煙不是罪」就解決了問題嗎?在沒有仔細研讀聖經去得出生活的原則之下,很容易變成是我們用我們既定的思想(無論是東方文化,儒家思想,或是家庭和學校的教育),不經過深思熟慮,就下的結論。我們嘴巴上面講相信聖經的權威,結果在一些議題上面,卻不願意好好查考聖經,明白聖經給的原則,習慣用二分法去看待事情,要嘛是罪,要嘛不是罪。
所以提出某某行為是不是合乎聖經,不但不應該只存在象牙塔中,更應該是所有基督徒都要去思考的。畢竟無論是抽煙,還是性行為,都是幾乎每個人都會碰到的事情,怎麼能夠說把這些討論留給象牙塔呢?
到底是在顧忌什麼呢?
是顧忌當人們聽到某某行為可以做,就認為他們就會肆無忌憚的去做嗎?對於這種人,恐怕就算你絕對禁止他去做某某行為,他大概也會偷偷去做吧?何不把這些議題公開討論,讓大家都能夠深入了解,然後做出自己能夠負責任的決定?我相信這絕對比起光是吩咐大家「不可xx」「不可oo」這種愚民政策還要來的有效。
更何況,我想我已經在我的文章中表達的很清楚,楓也提出來好幾次,我並不是要鼓勵任何人去進行婚前性行為。就好像當店家說「拆封視同購買」,店家並不是在鼓勵人結帳之前就可以拆封,而是提醒客人,無論是刻意還是不小心,拆封了之後該怎樣處理。然後如果處理的當(付錢了),那麼店家就不會追究。這種「出路」並不是要否定正常的「先付錢後開封」的正常程序。我相信你很聰明,應該懂我要表達的。不是二分法,也不是用規矩去壓人,而是把原則和理由講解清楚,讓大家知道他們的行為有什麼樣的含意,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以你所提到的YHWH的念法。其實無論中文聖經怎麼翻,那個發出來的音,都不會跟希伯來文一樣的。可是這跟什麼行為是罪,是不同層面的問題。神的名字的念法很重要沒錯,但是本來就不影響人敬拜神。學術界也不會告訴你,神的名字念錯,就代表敬拜沒有傳達到神那邊。

你懷疑看這些議題會增加聖經的知識。你會這樣想我覺得很可惜。事實上華人教會普遍的問題就在於不肯在許多議題上面花心思去了解聖經怎麼說。原文不懂就算了,連人家去解釋原文,把原文的意思解釋出來,都不想去看,甚至覺得那沒有價值,還叫人家不要講給大眾聽(你給我就是這種感覺)。我不覺得這種心態,就能夠幫助人更懂聖經。對於猶太人而言,懂聖經原文,叫作平信徒。在華人教會,懂聖經原文,變成是只有專家才懂,然後寫出來還要被平信徒嫌棄?這實在不是一個很好的現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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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Wataru
回答日期 : 2013/10/10


我驚奇於有人居然認為「先上床,後結婚」有任何可能是對的!!!

我到蔡牧師的網站去看,看見這一句﹕

「小結

這樣看下來,似乎我們光是從個別的經文,是找不到有直接譴責婚前性行為的教導。反而可以確定,婚前性行為是不包含在十誡的「姦淫」罪中。但是有沒有可能從別的原則來確認婚前性行為是罪呢?請敬請期待下篇文章。(菸)」


無論基督徒之間應該怎樣客氣,也不至於同意吧!!!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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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Punch
回答日期 : 2015/08/22


平安

這個題目牽扯到兩個關鍵詞:"婚姻"、"罪"。
很多時候,當我們只用自己的觀點看事情就很容易進入主觀的認定,既然是主觀的認定,就會出現"先有答案,後找解釋"的現象,然而,別人的觀點、自己的觀點很重要嗎?我們看重的應該是"上帝的觀點",那才是我們追求的。

關於"婚姻",上帝是怎麼認定的呢? 根據登記、註冊、儀式...嗎?若我們回頭查考起初上帝如何認定婚姻,就明白這問題的第一個癥結。
亞當、夏娃如何結婚? 以撒、利百加如何結婚? 他們結婚沒有人證婚,沒有登記,甚至沒有儀式,但是上帝也沒有否定他們的婚姻,聖經記載中也沒有否定他們的婚姻。新約中保羅也教導說,與娼妓行淫的就是與娼妓聯合為一體,那也是婚姻。
因此,聖經很清楚地教導一男一女發生性行為就已經聯合為一體成為夫妻。

若是如此,哪有"婚前性行為"的可能?所有的性行為都會產生"婚姻關係"。既是婚姻關係,就是連為一體、共負一軛,一方犯罪另一方共同承擔無可推諉,不管是過去的、現在與將來的罪都會歸到另一半頭上。只有"死亡"可以才能隔絕這層關係。所以,在舊約的經文律法上都可以看到這原則,一旦發生性行為,就要娶回家,不然就得有一方"死亡"才能了結這層關係。

關於"罪"的問題,既然已有"婚姻之實",就不能拋棄不管,即使另娶他人,原來性行為對象所行的一切罪仍要歸在這男的身上,而且按耶穌的教導,
(路加福音16: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
所以,問題不在性行為上,而是要對性行為需要負責到底(到對方死)。這律例的原則在整本聖經中,從舊約到新約都是不改變的。

若我們明白聖經的教導與見解,接下來才是人的問題,
1.認罪:(羅馬書8:7)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 神為仇.因為不服 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願不願意認罪,能不能認罪,不在乎人的意願,在乎上帝的揀選,若非蒙上帝揀選的人是不
服這律法的,也是不可能認罪的,總有理由、原因...。

有誰能用勸導使人認罪悔改呢? 若有,所誇口的就專在自己的聰明才智,而不在主耶穌了。

2.赦罪:能認罪悔改的人,當然就知道唯有十架寶血的救恩能領受上帝那豐盛的慈愛與憐憫,仰望祈求使罪得赦免。

願上帝祝福你!!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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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edward yu
回答日期 : 2015/08/26


大家平安,

不好意思,看到題目,就直接把去年靈修的領受寫上去了
剛剛才把蔡傳道的文章看完,才發現把蔡傳道所要傳講的"精意"又重複了一遍。

雖然我個人不認識蔡傳道,但是,聖經的經文不只是拿"原文"或"希伯來文化"來湊合著解釋的,那些都是不錯的參考資料,但也都可以做無限的延伸與再解釋。
若我們將經文侷限在某個文化、習俗、年代或語言之下,隨著文化、年代而改變,這經文就不能稱為"真理",因為"真理"是不隨著時代、文化、習俗...這些改變的才能稱為真理。
追求知識固然不是壞事,但要小心隨著知識而來的網羅,豈不知"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

若我們認同聖經的經文是"上帝的話語",那麼就只有聖靈能教導與說明。
(哥林多後書3:6)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字句、乃是憑?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精意或作聖靈〕

我個人可以印證蔡傳道"這篇文章"是出自聖靈的教導。若有不足之處,請各位弟兄姊妹自行禱告求印證。

願主與我們同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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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edward yu
回答日期 : 2015/08/26

網友評論:

發表評論或留言:



Wataru 說: 我信聖經(還是張逸萍?):
大家都是就事論事,為什麼你就一定要把焦點轉移到[人]身上呢?你認識楓這個人嗎?要不然幹嘛無謂猜測他是否被嚇傻了?她嚇傻了又如何?能說明她的評論是錯的嗎? 為何不直接回應她的回答呢?
評論我的教會又能夠幫助到什麼嗎?我的教會是不是福音派,跟這個議題有何關聯?妳這樣無謂懷疑只顯示出妳心胸狹窄和詞窮罷了。
何不直接回應我昨天發的回應文? 是嚇傻了,不知道如何回應,所以只能夠用別的方式抹黑我嗎?

2013/10/09

黑熊 說: 很多議題本來就是可以討論,是否有完整論述還是片面解讀,都會有不同的結果。
但是能用開放的心態謙卑的學習,能看見的事物更多。

2013/10/09

說: 呵呵,回過頭看了一下title ~~ 蔡昇達的神學園地
的確,我會錯了意,誤認是以"傳道"之名所發表的文章!
當身旁圍繞太多博士時,對【博士】的頭銜,也沒那麼敏感了!

2013/10/09

台灣聖經網管理小組 說: 提及人身攻擊的貼文,一律刪除
2013/10/10

說: To Wataru :
謝謝指教。
很遺憾我的表達失當,讓您有不好的Fu ~~~
如果能夠把原文消化完,以更白話和生活化的方式呈現出來會更棒!
我還是比較喜歡(或習慣)"那位自稱拙口笨舌的牧師" 的Style ~~
純屬個人喜好問題!!

2013/10/10

台灣聖經網管理小組 說: 我信聖經已經另外又開設了一個討論,故後續的延伸回應均刪除
另外,討論請勿涉及人身攻擊

2013/10/13

Wataru 說: 耿:
如果是在一般小組分享,我當然會去掉多餘的論證。
可是因為這是敏感題目,我已經期待會有人反對。所以舉證需要更加的嚴謹。我總不能只丟一句[原文說如此這般]就當作別人也都要接受。

2013/10/15

edward yu 說: To 楓
1.要引用話,請將後面的也一起加上去:「...若有不足之處,請各位弟兄姊妹自行禱告求印證。」
加上後面的意思已經很清楚了,你可以自己禱告求印證,在你自己沒有確據之前,可以不用相信。
2.我印證的不是"人",而是"信息",所以我將"這篇文章"加上引號,請不要錯解。
請仔細思想,我們要如何分辨真理,難道是用投票?學位?知識?職位?權柄?勢力?才能?
(約翰福音3:11)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我們所說的、是我們知道的、我們所見證的、是我們見過的....

2015/08/26

說: To edward yu
>我個人可以印證蔡傳道"這篇文章"是出自聖靈的教導。

這樣的說法有點過了,個人如何印證某人的教導是否出自於聖靈呢?
僅有聖經的經文可以印證

而若要指出某人的教導是對,是錯,都必須同時也指出聖經的經文依據

即或指出了,我們也僅能說,自己的領受是這樣,目前所理解的聖經內容是如此如此,但倘若有人可以指出其他經文依據來挑戰,我們也當虛心求證,沒有人能說自己的回應一定是正確的

在回應前,還是謹慎一些吧!

2015/08/26

edward yu 說: To Punch
請教一下,"「先上床,後結婚」錯的" 這件事是誰教導的呢?
原因、理由為何呢? 根據在哪裡呢?
是隨從聖經的教導,還是隨從世界的價值觀呢?
是隨從上帝的旨意,還是隨從控訴者的計謀呢?

讀聖經前,最好先將自己的所有價值觀先打問號?保留起來,看看聖經上怎麼說,在下結論。
這樣生命才會被上帝的話語更新。

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