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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貪戀的罪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
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申命記 5:21

十誡中第十誡提到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和產業,
我不太懂是針對「羨慕、想要」的心情,還是因貪
戀而產生的行為(騙、偷、搶)而定罪?

補充發言: 非常謝謝Brandweer弟兄的回覆,很清楚。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發問者: 匿名發問
發問日期: 2020/02/14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20/02/14
本篇資料庫ID 7129
本題關鍵字: 十誡  貪戀  牛  定罪  心  房屋  罪  妻子  十  行為  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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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發問 平安。


聖經整體無矛盾。
所以,模糊經文,要用清晰經文解釋。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凶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此兩處經文,說明,兩者都有被定罪。
但是!有違反聖經心情,罪過小於有違反聖經心情+行為!


雅各書有寫,「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所以,剛剛有錯誤念頭期間,若有及時煞車,就不是本罪(罪過行為),但有原罪(違反聖經之罪惡本性)。


--Brandweer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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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randweer
回答日期 : 2020/02/14


補充一些經文。

約翰一書,有提及錯誤情慾,貪圖今生,自爽,禁慾縱慾之可怕。
所以沒有實際錯誤行為,也是罪過。

提摩太後書,有提及「逃避私慾」。
以「私慾」或「lust」搜尋經文,可獲取他種經文。


--Brandweer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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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randweer
回答日期 :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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