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幾次看到一些神職人員犯錯(犯罪)後教會界給予的處理方式之消息. 大部份都是以公開的方式,要求當事人在眾人(教會)面前承認自己犯了錯,然後停職. 如果當事人已經與牧者團隊承認過,也已回轉到神的面前,是否仍必須要求對方在公開場合承認自己犯過的罪? 聖經裡提到的次序,不是先私下處理,若在屢勸不聽的情況下才要公開並開除或不再與他來往嗎? 但聖經也有其他地方提過,我們面對犯錯的神職人員必須要像公開審判一樣才對嗎?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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