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這幾節經文,是否跟因信稱義衝突? 神必按人的行為施行公義的審判(羅馬書 2:6-11),這似乎表明人需要「行善」來獲得永生。 猶太人擁有律法,但如果沒有遵行,仍然無法得救(羅馬書 2:17-24)。 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但他們內心的良心成為審判的標準(羅馬書 2:14-16)。 這讓人困惑的是:如果神是按人的行為來審判,那是否意味著我們最終是靠行為來得救?這樣的理解似乎與「因信稱義」的教義相矛盾。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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