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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


出埃及記 (現代中文譯本)

第 22 章

01 「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必須拿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02 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 03 04 05 「如果有人在田裡或葡萄園牧放牛羊,讓牲畜到別人田裡吃了穀物,他必須拿自己田裡出產的穀物或葡萄賠償別人的損失。 06 「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裡燒荊棘,點燃的火燒到別人田裡去,把別人未收割或割下的農作物燒毀了,他必須賠償人家的損失。 07 「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裡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 08 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09 「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衣服,或其他遺失的東西,爭執的雙方都要到敬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 10 「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牛,羊,或其他牲畜,牲畜若有死傷,或被搶走,卻沒有證人, 11 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 12 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 13 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作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14 「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 15 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16 「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約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 17 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他跟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18 「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 19 「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 20 「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21 「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 22 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 23 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 24 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下;你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兒女要成為孤兒。 25 「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 26 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 27 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28 「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29 「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穀,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 30 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 31 「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要給狗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