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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


尼希米記 (CNET中譯本)

第 10 章

01 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02 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03 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04 哈突、示巴尼、瑪鹿、 05 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06 但以理、近頓、巴錄、 07 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08 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09 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10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毘萊雅、哈難、 11 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2 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3 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14 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 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5 布尼、押甲、比拜、 16 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17 亞特、希西家、押朔、 18 荷第雅、哈順、比賽、 19 哈拉、亞拿突、尼拜、 20 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21 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22 毘拉提、哈難、亞奈雅、 23 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24 哈羅黑、毘利哈、朔百、 25 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26 亞希雅、哈難、亞難、 27 瑪鹿、哈琳、巴拿。 28 「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朔拜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 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29 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 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31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 神殿的使用, 33 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 神殿裡一切的費用。 34 「我們,就是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那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 神的殿裡,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 神的壇上。 35 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 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 神的殿,交給我們 神殿裡供職的祭司。 37 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 神殿的庫房裡,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38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 神殿的屋子裡,收在庫房中。 39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 神的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