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擬設同性伴侶登記制 彩虹之約:拒認同志法定地位 性文化學會:排斥其他緊密關係
2025年07月04日
(報道:吳凱欣、麥嘉殷)【時代論壇訊】港府於7月2日向立法會建議設立「同性伴侶登記機制」,讓已在海外確立婚姻的同性伴侶在港進行登記。繼基恩之家和明光社就有關機制發表意見後,彩虹之約和性文化學會也相繼發表回應。基督教同志友善組織彩虹之約指政府無誠意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屬不公待遇。性文化學會則表示同性伴侶登記制度侷限於同性伴侶,排斥和歧視其他緊密關係,建議訂立「多元授權書」達致三贏。
彩虹之約批政府僅最低程度配合法院要求 登記制度不公
「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行動」召集人卜莎崙牧師昨晚(7月3日)於FB發表聲明,表示對政府以最低程度配合法院的要求感到失望,認為特區政府根本無任何誠意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定地位,僅以自身對終院裁決的理解,嘗試在最低的程度上配合法院的要求。
卜莎崙引用林前十二13及加三28,指基督信仰強調平等,她認為政府當局的建議方案須作大幅度完善,方能體現對同性伴侶的愛、包容和平等。卜莎崙指,異性伴侶可以在本地進行婚姻登記,但同性伴侶須先在海外進行婚姻或民事關係註冊,才能在港進行登記。此要求加重了同性伴侶尋求法律地位的成本,屬一種不公待遇。至於登記後的同性伴侶所享的權利,同樣顯明嚴重不公,根據當局的政策文件,成功登記後的同性伴侶僅可擁有醫療層面(如作出醫療決定或捐贈活體器官),以及殯葬層面(如領取已故伴侶遺體或辦理死亡證)等權利,惟現時已婚異性伴侶享有的權利(如財產繼承、以家庭為單位領取社會福利等)仍被排拒於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制度以外。
彩虹之約表示,現時政府的建議涵蓋範圍過於狹窄,甚至可能未能回應終審法院對同性伴侶應享有的核心權利。為免引起不必要的司法訴訟,彩虹之約建議政府在制訂具體條例草案時,應把更多的核心權利納入同性伴侶可享受的範圍。卜莎崙呼籲,政府應就(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諮詢同性伴侶群體意見,並請立法會相關委員會就有關制度召開公聽會。她又認為,政府須以異性婚姻制度下,伴侶可享有的所有權利為藍本,再因應部份本地社會可能較敏感的權利作出適當調校,制訂同性伴侶最終可享受的權利。
性文化學會籲訂立「多元授權書」創造三贏 保障所有親密關係
香港性文化學會事工總監鄭安然在回覆本報查詢時指,現時政府提出的方案排斥及歧視了其他緊密關係,只局限同性伴侶,例如,兩個承諾互相照顧的單身好友,同樣面對遺產和各種身後事的生活困難。該會今午於網站發聲明指,建議政府應把目光放遠,訂立以現行的《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為藍本的授權制度,合併「預設醫療指示」等工具,使可授權的範圍和對象得以擴大,從而使其囊括醫院探視、醫療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領取遺體及辦理死亡證等範疇的「多元授權書」。
鄭安然指,當中保障的關係應不限性傾向、血緣和關係性質,只要是自願共同訂定契約的人,即可單方面或互相授權,一舉解決包括同性伴侶在內所有緊密關係遇到的生活問題。「這既能符合終審庭的要求,又可以免卻衝擊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可能性,令社會區分『緊密關係』和『婚姻關係』。」該會形容此做法能滿足法院要求、解決同性伴侶生活問題、不模糊自然婚姻獨特性,達致三贏。
聲明又提到,現時政府提出的方案,「登記」和「承認」用意不明,易造成混亂。該會表示,本港雖沒有單一條的「婚姻制度」條例,但與婚姻相關的事務包含在不同法規之內,遍及生殖科技、遺產繼承以及刑事罪行等諸多方面;婚姻狀態是這套法規得以運行的根本。「已婚/未婚」的狀態一旦變得模糊,一連串的法規便會受到衝擊。
該會又引用同志團體的說法,指當局以「是否已在海外註冊」作為甄別能否登記的門檻,並不乎照顧弱勢以及促進人權的精神,無助解決弱勢群體的真實困難,故認為應擴充現行的授權制度,以應對當前困境。
(編按:報道刊出後,性文化學會對本報表示,該會修訂為籲「擴充」多元授權書,而非「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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