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大若喫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 請問何故?
基督教教義
利未記7章
1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喫,所剩下的第二大也可以喫。
17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
18第三大若喫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萛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喫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發問者: 風飄飄
發問日期: 2009/02/02
平安祭
人
焚燒
聖潔
獻祭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09/02/02
本篇資料庫ID 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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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 的回答:
平安!
目前比較被採納的解釋
除了指對罪惡的厭惡,表明神的聖潔外
也是因為衛生的問題
--肉第三天才吃,是不新鮮的M,那時又沒有冰箱
華人查經資料大全裡有更詳細的說明
反為可憎嫌的 lWNPi piggu^l除本節外,另外在十九7;賽六十五4;結四14出現,都是與吃祭肉有關。這字意義並不明朗,有些學者認為根據亞拉伯文是指肉已腐爛,所以呂振中翻譯作「不新鮮」,但若真的是為防腐,那麼就不能解釋為甚麼感恩祭只可當天吃完,難道它比許願祭和甘心祭腐爛速度快得多?看來仍保持一貫的譯法可憎嫌或不潔淨(思高、現中)較合理。
上帝祝福您!
回答日期 : 2009/02/02
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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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C 說:
我也看了華人查經資料大全裡的說法,
只是覺得很多地方(臺灣很鄉下處或大陸塞外邊疆少數民族所在)也沒有冰箱 ,肉放三天後吃,也不覺有什衛生問題 。
想想民間做的香腸,風雞(花椒,鹽抹過的雞,吊放著風乾)等,在食用前所用的生肉不也放冰箱外3天以上。
就像風飄飄所說是想看看或者會有其他答案 。
2009/02/03
CKC 說:
題目“第三大若喫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 請問何故?
把”第三大“打成”第三大“,
還有妳寫的利未記7章18節的經文也是有同樣筆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