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前後文是否會矛盾?
聖經新舊約
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問題:
(http://www.christian.net/messages.php?forum=475&topic=13264)
你們聽過有這樣吩咐古人的話:‘不可殺人,殺人的必被判罪。
~~~馬太福音 5:21
不可讓行巫術的女人活著。
~~~出埃及記 22:18
以上兩節經文是否前後矛盾呢?
發問者: 耿
發問日期: 2007/06/03

楓 的回答:
平安:
在聖經裡面,出現許多看起來似乎互相矛盾的經文(paradox)
好比您所舉的例子
但,我們來看
"不可殺人"的誡命的根基是什麼?
--尊重生命,因人都是從神的形象所造的
"不可讓行巫術的女人活著",或者,在舊約時代,有許多殺人的事件
很多時候,殺人的命令是神親自下達的
這些命令的根基在哪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
這些經文好像矛盾
但事實上,若用全本聖經的基礎觀點去解釋--神是獨一的真神
就不會有這樣的"矛盾感"
願上帝祝福您!

巴斯托夫•瓊斯 的回答:
這根本不是問題,十誡中的第六誡,不可「殺人」的原文意義是不可「謀殺」。
如果十誡中的第六誡,不可「殺人」的定義是所有人的生命都不能殺,那麼神之後就是在指使摩西、約書亞以及士師、國王作違背自己誡命的事,但神絕不會如此做,神是始終如一的。
因此第六誡只禁「謀殺」!自衛、報仇或以各種理由判死刑後執刑的殺人都沒有犯誡。沒有神的命令而發動戰爭去殺人,本質上是謀殺,所以也禁止;但如果有神的命令就成了審判,此時就無罪。反抗侵略則是自衛,此時軍人殺人是沒有犯誡的。這樣能夠了解了嗎?
出埃及記 22:18 提到的行巫術的女人依照神的判決,是有罪的,應當執行死刑,所以這與誡命沒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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