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新观」一词,是邓恩(J.D.G. Dunn)在1982年首创的,用以形容他所提倡的,对保罗神学的一种新观点。这观点是建基于几个较早期学者的工作,如桑德斯(E.P.Sanders)的《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1977),现在有很多不同领域的学者支持它。一位世界知名的保罗神学家,赖特(N.T.(Tom) Wright),他的口才甚佳的,是圣公会福音派人士,又是现今西敏寺大教堂(Westminster Abbey)的教规神学家(Canon theologian),所以非常有名气。因本文的范围,赖特的职位,在他很多书,如《What St Paul Really Said 》(Oxford, 1997)中,已有介绍。
可是,问题是: 「不为立功而遵守律法,符合恩典盟约。但这想法在保罗时代的犹太教中,是否占优势?」多种不同观点的学术性研究,都不同意。[例: D. A. Carson, Peter T. O’Brien & Mark Seifrid (eds), Justification and Variegated Nomism, v. 1: The Complexities of Second Temple Judaism].
和犹太教一样,罗马天主教也强调本乎恩藉著信的救恩;若仔细检查,可以看见,他们没有排除人的功绩 。上帝从没有赐的传统,和救恩不相符的做法,都是必须的。在对基督有信心之外,这些都被视为引至救恩的手段。天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 (1545-63))后,甚至写成教理,当然也和流行的草根天主教缠结一起,直到今天。
我们自己的苏格兰长老会『拉比』邓肯(John Duncan (1796-1870))博士说:「基督此人是基础」,又说:「因信称义是很多教义的相会点,神学理论的汇聚中心;但它却不是基础教义。」[J.M.Brentnall (ed.), ‘Just a Talker’- Sayings of John (‘Rabbi)’ Duncan (Edinburgh 1997, p. 102] 若能带出「以基督为中心,凭信心与他联合」,我想,我们就可以正确地纠正一些有关福音的流行讲法。可是,对称义的传统定义正确与否?不必详尽地讲很多话,我无法不认为,罗马书一至三章指控的是全人类,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 。我们难于以为,只有犹太人才会「行律法」,这段圣经可应用在所有人身上,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上帝的要求常包括灵性上的和道德上的义,所以说,我们都失败了(罗三19),需要弥赛亚身上的神的义,「耶和华 的义」(耶二十三6;罗三21)被算为我们的。保罗认为任何靠行为,都和因信称义对立(罗四5),所以保罗丢弃因律法而得的万事,为了得著因信基督而有的义(腓三9)。若轻描淡写这『转移』,结果就没有肯定基督的义被算为罪人的义;加上将神的义,当为神盟约的信实,是一个严重的转变,会一直影响到将来。
从传统的观点而言,称义的基础在于基督所成就的,在审判大日得到确定和宣告。可是,赖特说:「基于信心,现在的称义宣告,将来的称义所公开肯定的(根据:罗二14-16 ,八9-11)」(WSPRS, p. 129)这样的话,使我们难于避免「称义需要信心和行为」的想法,这就和保罗在恩典和罪人得称义的教导不调和。这样的教导,似乎和传统罗马天主教所主张的,救恩需要信心和行为,很接近。尤其它说:「神把我们带到他的盟约中,但我们藉圣灵的帮助,因非立功的工作,保守自己在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