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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捍衛家庭價值而爭戰的代禱信

分享人: 溪邊柳樹
分享日期: 2013/11/22
檢舉內容: 檢舉不當內容/回應
回應:
8個人說哈利路亞    有8個人說阿門    有2個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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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 任秀妍 [joycejenster@gmail.com]
寄件日期: 2013 年11 月21 日 下午 02:15
收件者: 律師 任
主旨: 公聽會後報告

弟兄姊妹平安,

謝謝各位弟兄姊妹的代禱,這次立法院的公聽會其實是給對方宣達其理念的機會,我方發言的人次和所占的時間與對方完全不成比例。

很抱歉原不想動血氣,也不應提到我們的信仰(因我是代表宗教團體的護家盟),但因對方安排了四個教會人士,用「耶穌會站在弱勢這一邊、耶穌會贊成同性婚」的論點,我有點被激怒了,所以第二輪發言時不得不引用聖經,對方將我第二次發言錄影放在youtube上(名為護家盟任秀妍)拼命攻擊。

這場戰爭還有得打,原來以為只要籌組律師團作智庫,後來莫明地被推上火線,或許是神看我比較勇敢吧!

還好,主說「為義受逼迫的是有福的」。

附上我的發言稿,請轉教會界發佈聲援我。謝謝!



秀妍


反對同性婚姻法案之理由 護家盟 任秀妍

一. 從立法的觀點來看,法律會有將整體社會的觀念定調的作用。我們應該將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的觀點,定調於何處呢?有三個選擇: 1.正常;2.特殊但可接納;3.奇怪且不可接納。我個人認為,應該定調於:2. 特殊但可接納,比較恰當。但接納不需「視為正常」,「視為特殊」也不表示「歧視」。就像有人的血型是RH陰性,是少數,是特殊,仍被尊重和平等對待。因為從最簡單的生物學觀點來說,異性婚姻才有生育的能力,能繁衍後代,延續生命,同性不能。既然是「特殊」,就無法強行套用當初設計給「正常」者的婚姻制度來規範。
二. 我們從立法沿革和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可以知道,過去訂定民法是參考德國法,德國到現在的婚姻法律還是ㄧ夫一妻制,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552、554號等,也都強調「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既然這個法律是設計給一男一女的婚姻,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適用,因此同性戀者要求適用現行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根本窒礙難行。
三. 再從許多國際法和普世價值觀來看,都明言適婚的成年男女(men and women)有結婚建立家庭的權利。至於2004年由149個聯合國會員國簽署的《多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則更明確地以「男女」和「夫妻」之語詞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的男女兩性婚姻精神。到目前為止,雖然歐洲有最多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但歐洲人權法庭迄今仍堅持《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十二條不適用同性婚姻,換言之,同性婚姻不被視為應受保障的基本人權與自由。 這些重要的國際人權文獻之所以都將婚姻家庭納入人的基本權利,且將締結婚約限於男女之間,因為「家庭為社會之自然且基本的團體單位,當受社會與國家保護」。 這就是普世對婚姻的共識:婚姻由男女兩性締結而成,家庭由此而生。既然目前同性婚姻還不是主流,也沒有形成共識,相關配套措施都還沒想好,在這麼大的爭議下,為什麼台灣要搶著修訂法律來強迫我們認可同性婚姻?
四、同性婚姻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目前持反對意見者,主要的法理依據就是認為同性婚姻違反公序良俗。這裡留下最大的爭議空間:「甚麼是公序良俗?」同性戀者認為結婚是兩個人的事,不會妨礙到他人,與公共秩序何干? 為何異性戀可以,同性戀就不可以?
查同ㄧ事件,依照不同的情況無法一體適用同ㄧ個原則,這並不違反「公平」。以性行為而言,在夫妻之間無強迫情形者,當然合法;成年情侶之間,也不違法(即使衛道人士並不贊同也不鼓勵),但是你不能在公園或是公車上演出。但當ㄧ方有配偶,就變成通姦;ㄧ方付費,叫買春賣春,看有無觸犯妨害風化罪或是違反社會安寧秩序維護法;ㄧ方違反他方意願,叫強制性交罪;ㄧ方未滿十六歲,成立準強制性交罪;雙方有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關係,也犯罪。男子公然裸露上身不會構成公然猥褻罪,女子則否。因為前者不會引起別人的性欲,後者不然。這幾個是最明顯的例子,你無法說:「不公平!為什麼他可以、我不可以!」這就牽涉公序良俗的問題。當社會多數認為有礙風俗的行為,你不能用法律來強迫別人認同,甚至變相鼓勵、讚許。善良風俗是各個國家民族依照其特有的「道德」觀念、本於良知累積下來,是文化的一部分。不管時代如何演變,法律如何定義,華人的家庭觀念很強,血脈傳承、薪火相傳,這種人倫觀念是我們制定法律時必須尊重的。法律要把父母改成「雙親」,以後身分證上不能再有「父」「母」這兩個欄位,所有與身分有關的文件都不能再稱呼「父」、「母」,那也不再有「孝順父母」這個傳統美德了!以後根本不知道誰是誰的什麼親屬,也會切斷血脈和混亂親屬身分,民法983條更無適用的餘地了! 這會造成社會多大的混亂!少數人爭權益,就可以這樣顛覆傳統價值?這是我們華人不能接受的。 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但 沒有ㄧ個國家對婚姻沒有限制。
法律沒有限制同性戀人有性關係,也不禁止你「同居」,可是你想要收養孩子,想與正常夫妻一樣被同等對待,要犧牲我們的公序良俗,很抱歉,我們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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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el

加油!為義受逼迫的是有福的

發言日期:2013/11/29

暖暖

法律要把父母改成「雙親」,以後身分證上不能再有「父」「母」這兩個欄位,

所有與身分有關的文件都不能再稱呼「父」、「母」,那也不再有「孝順父母」這個傳統美德了!
以後根本不知道誰是誰的什麼親屬,也會切斷血脈和混亂親屬身分,

民法983條更無適用的餘地了! 這會造成社會多大的混亂!


發言日期: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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