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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婚姻、離婚和再婚

分享人: 亞居拉
分享日期: 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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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婚姻、離婚和再婚

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的講解與說明 (節錄)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是一個組織,
http://www.churchcouncil.org/
他們在2003年提出了一份關於20個教義的文件,內容是陳述對這些教義的確認與反對。後來又補進第21和第22份文件。
這些教義,在許多福音派教會裡,已經嚴重被混淆,各種不合聖經的理論也被傳講教導。
他們希望能在這個時代,清楚教導基督徒什麼是正確的、是過去二千年傳承的信仰。
他們預計在西元2012年召開全球性的教會會議,將這22份文件正式簽署,成為『a biblical-theological standard of doctrine for the 21st Century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mainstream theology of the first 20 centuries』(一個與之前20個世紀主流神學相合的21世紀聖經、神學教義標準)。

第十六份文件: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
今天我們要思考的,是ICCP這22份文件中的第十六主題,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部分。

第一條
我們確認性別的不同是人性和婚姻必要性的一部份。
我們否認同樣性別的成員可以在上帝眼中結為夫婦。
1. 創1:27-28,2:20-25,太19:4-5
2. 創2:20-25,利18:22,20:13,太19:4-5,羅1:26-27,林前6:9-11,提前1:8-11

講解:
這條確認夫妻必需是異性結婚,否認同性戀者可以同性結婚的論調。
現今很多主張同志神學的新派神學家,他們已經扭曲聖經,認為聖經沒有反對同性結婚、沒有反對同性戀,這是亂說!
本條重新宣告上帝異性結婚的婚姻制度,駁斥任何同性婚姻的行為與學說。

第二條
我們確認婚姻乃為一生之久的結合而設計的。
我們否認婚姻不必一生之久的結合,或者它僅是一種暫時的狀態,基於夥伴之間對一相互契約的忠實而來。
1. 出20:14,17,瑪2:14-16,太19:4-6

講解:
本條重申婚姻的終生性,是一生一世的,駁斥那種婚姻不需終生廝守、是暫時的結合、只是一種夥伴契約關係的論調。
這時代,很多人都認為婚姻只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契約關係,彼此只是一種好朋友,只要雙方同意,契約就可以結束(終止婚約),另換他人。
這嚴重違反聖經,而且嚴重貶低聖經對於婚姻終生性的教導。

第三條
我們確認夥伴關係是婚姻關係不可或缺的。
我們否認夥伴關係是婚姻的唯一目的。
1. 創2 : 18 ;瑪2 : 14

講解:
夫妻彼此當然是一種同伴、夥伴之類的關係,但是,這卻不是唯一的關係,更不是婚姻唯一的目的。
事實上,這種用夥伴關係當核心與解釋架構的婚姻觀念,是嚴重貶低婚姻中的各種關係的尊貴性與複雜性。
上帝設立的婚姻,是『配偶』,這絕不只是一種夥伴關係而已,還包括強者照顧弱者、強者體貼弱者、丈夫為妻子捨己、妻子順服丈夫、彼此一體、孕育敬虔的下一代、、、。
這些複雜而又非常神聖的婚姻關係,已經嚴重被那種夥伴關係貶低,甚至否定。

第四條
我們確認夫妻同房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真的,按照聖經,它是婚姻的一項義務,必須償付給配偶的一項債務,因為它是婚姻的必要質素的印記,一男一女“一體”的聯合。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配偶應避免性關係,除了因著身體障礙或相互之間自願的同意為暫時屬靈的獻身或服事之外。
1. 創2 : 24 與林前6 : 16 ;林前7:3-5

講解:
這條重新確認上帝對於婚姻中性行為的肯定,婚姻中的性行為是潔淨的,不是污穢的、不是低人一等的、而且是必需的。
那種認為夫妻應盡量避免性行為,或是認為夫妻如果屬靈,性行為就要越少越好,這類觀念與教導是錯誤的。
另外,雖然性行為是婚姻中所必需,但是,這條特別又講出『除了因著身體障礙』這種排除條款,以免有夫妻濫用性行為不滿足為理由,宣稱可以合法離婚。
事實上,有時另一半生了重病,這時,當然無法行使性行為,可是很多人就會用這種理由當藉口,認為離婚可以、婚外找性伴侶沒關係,但這是不行的。

第五條
我們確認生育孩子通常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並且要把孩子當作是一個婚姻渴望的結果,並當作是主的祝福來歡迎。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伴侶應因著選擇而永久地不生小孩,或結了婚的伴侶應嚐試以
不合聖經的方法在賜他們孩子的事上去限制上帝的手。
1. 創1:28,4:1,28 : 3,30:1,詩113:9,127 : 3-5,啟17:6

講解:
這條非常重要!是針對現今一種『結婚而不想生育』社會習慣的批判!必需把生育當成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特別是基督徒,不得只要結婚而不想生小孩。
夫妻必需把小孩當成是上帝的祝福,不管孩子生下來是如何。
當然,有時想生未必生得出來,但必需善盡本分,努力接受治療,要把生小孩當成婚姻中一個渴望的結果。
現今社會流行頂客族,夫妻盡情玩樂享受,盡量不要有小孩牽絆,這是錯誤行為,基督徒不得效法這種世俗習慣的惡!
當然,生育小孩不表示就不能節育避孕,但是,不能使用違反聖經的方式來節育,如:墮胎。
台灣的生育率,已經創歷史新低,幾乎已經達到世界第一名的程度。
但是,台灣的懷孕率,可一點都沒多少減少。
這是什麼意思,知道嗎?
沒做好避孕而懷孕的,一大堆;但生下來的,很少。
那麼,這些差額,那裡去了?
都墮胎墮掉了!
求主赦免我們。
更可怕的是,一些主張女性神學的新派神學家,還認為婦女墮胎是合宜的、胎兒非生命。
求主保守我們信仰潔淨,不要被各種背謬的假道欺哄。

第六條
我們確認盟約的婚姻關係象徵了並且跟基督與其所有時代的新婦(“真以色列人”)的關係具有相同的要素。
我們否認婚姻關係不具備超越性的模式或象徵。
1. 弗5:25-32,啟21 : 2 , 9

講解:
婚姻關係,是一種『盟約』,是非常神聖的。
這種夫妻間的盟約,是『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的類比。
我們看待人類的婚姻關係,必需用這種崇高神聖的『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來看,不能把人類婚姻用動物等級來看,或是認為沒什麼特殊神聖模式或象徵。
我們假使留意一下各種婚姻的理論,很多,都只是將人當成動物來研究,進行類比。世俗的婚姻理論,幾乎不會有人用『基督與新婦』,以及這種崇高神聖的『盟約』關係來研究。
因此,我們假使企圖用那些充滿錯誤世俗的婚姻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婚姻,是嚴重貶低聖經對婚姻高貴性神聖性的教導。
而當代屬於新派神學的女性神學,大量使用世俗理論,扭曲聖經意思,我們不得被污染!

第七條
我們確認對上帝的委身之優先性高過所有其他的家庭委身。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比配偶對上帝的關係更佔先。
1. 申33:8-9,太10:37,路14:36,西3:18

講解:
這條不難理解,這是聖經裡很重要的『愛神永遠排第一順位,愛人是排第二順位』的原則。
在婚姻中也一樣,夫妻都必需優先順服神,之後才是順服丈夫或疼愛妻子。

第八條
我們確認婚姻的約束在配偶的一方死時就不存在。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在死後仍然繼續。
1. 羅7 : 2-3,林前7:39
2. 太22:25-30

講解:
當配偶死亡,婚姻關係就結束,存活者可以自由嫁娶。
這對於許多地方而言,是給存活者,特別是寡婦很大的解脫與自由。
很多地區,包括中國傳統習俗,特別高舉寡婦不得再嫁,並且認為再嫁的寡婦就是不好的人、是行為不佳。
很多世界民族與地區也一樣,有些更甚至要求丈夫死亡後,妻子也必需殉葬,這習俗在某些鄉下,還偶有所聞。
聖經就是真理,真理必讓我們得以自由,破除一切錯誤的社會習慣與轄制。
另一半死亡之後,存活者,可以決定再婚,也可以決定不婚,
但別人不得強迫存活者不能再婚,不能認為再婚者就是不貞,或是對婚姻不忠實,因為當一方死亡後,婚姻關係就已結束。

第九條
我們確認守獨身的呼召可以是上帝的一種恩賜,為了增加對上帝服事的獻身的目的。
我們否認守獨身使一個人聖潔,或在它本身提升了守獨身者的聖潔高過其他聖徒,或者一個結了婚的人可以實行守獨身。
1. 林前7:7,32-35
2. 林前7:7,提前4:1-3
3. 林前7:3-5

講解:
獨身是可以的,但那是一種恩賜,不是人人都有這種恩賜。
而且,本條駁斥獨身比較聖潔、或是高人一等的觀念(這種觀念,是天主教所抱持的,他們也因此認為神父修女不宜結婚)。
另外,本條也否定結婚者可以獨身。
事實上,許多已婚佛教徒出家,特別是釋迦牟尼,婚後還出家進行獨身,這其實是一種拋家棄子棄配偶的行為,而這是聖經所不准的。

第十條
我們確認聖經定罪姦淫、婚前性行為、亂倫、同性戀行為、強姦、與獸行淫、以及身體和感情的虐待。
我們否認聖經接受或對以上這些以及所有別種的性犯罪毫不在意。
1 . 出22:16,詩50:16-18,瑪3:5,林前6:9,來13:4
2. 利18:6-18,20:11-12,17,19-21,申22 : 30,27 : 20,22-23,結22:11,林前5 : l
3. 利18:22-24,20:13-16,羅1:24-32,林前6:9-11,提前1:8-11
4. 申22:25-27
5. 出22 : 19,利18 : 23,20:15-16,申27 : 21
6. 出21 : 24,利19 : 18 ; 24 : 20,申19 : 21,彌2 : 9,太5 : 21 , 27 , 43 ; 22 : 39

講解:
我們要特別指出的是『婚前性行為』和『同性戀行為』。
這是對現今很多社會觀念,以及新派神學的駁斥。
越來越多基督徒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只要兩情相悅、彼此是情人即可。
而同性戀行為,則不僅世俗的許多理論認為可以,連新派的同志神學的神學家也一樣認為可以,還找出各種理由來扭曲聖經意思,認為聖經只是禁止娼妓型的同性戀,沒有禁止感情堅貞的同性戀行為,但這是胡說八道。
聖經明確『定罪』這些行為,不容狡辯!
我們體諒人的軟弱,體諒犯罪的人,但絕不能將有罪當成無罪,宣稱這不是罪,來企圖給罪人虛假的平安。
罪人必需認罪悔改,跌倒了再爬起來;
不能不認罪悔改,然後還以為可以一邊當基督徒又一邊觸犯同性戀、婚前性行為的罪,還以為這不是罪。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上帝禁止信徒與不信者進入婚姻。
我們否認聖經要求在結婚之後才信主的配偶必須離開,或跟想要留在婚姻中的不信的配偶離婚。
1. 林前7 : 39,林後6 : 14
2. 林前7:12-14

講解:
這條會令很多傳統教會信徒跌破眼鏡!
事實上,現今繼續堅持並教導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教會已經越來越少!
在現實的考慮下,很多適婚而找不到婚配對象的教會弟兄與姊妹,紛紛在現實下投降,往非基督徒群體尋找結婚對象,進入婚配。
但是,芝加哥宣言在歸納聖經總原則之後,繼續重申:
上帝在這時代,依然要求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上帝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進行婚配。
請注意,是『禁止』!
但是,話又講回來,假使已經和非基督徒結了婚了,或是結婚之後才信主但配偶還沒信的,怎麼辦呢?
離婚,重新找基督徒嫁娶嗎?
當然不是!
一旦結了婚,那就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你該做的,是為你未信的另一半禱告,求主拯救他或她的靈魂,並且順服不信的丈夫、敬重不信的丈夫、疼愛不信的妻子、為不信的妻子捨己,並且將你的信仰傳承給你的下一代,不管你的配偶是否信主,你都要努力將你的信仰傳下去,因為你們的下一代是潔淨的,不是不乾淨的。
由於這種情形常發生在姊妹身上,所以姊妹特別必需注意,因為上帝的規定就是這樣。
當然,假使不信者要求離婚,這時,假使真的無法挽回,是可以因為信仰的緣故而同意離婚的,不是犯罪。

第十二條
我們確認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男人的頭;妻子應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教會順服基督一般。
我們否認丈夫可以對妻子胡作非為,或使她臣服在任何減弱她那神聖命定的地位,作為為她丈夫在文化使命之中一個補足性的夥侶之下的任何角色。
1. 林前11 : 3,弗

引用: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192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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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小子



發言日期: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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