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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誡命

分享人: 葉以恩
分享日期: 2011/02/07
檢舉內容: 檢舉不當內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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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02 月 07 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最大的誡命
參考經文:《 馬太福音22章34∼40節 》

「你要全心、全情、全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第一條最重要的誡命。第二條也一樣重要:「你要愛鄰人,像愛自己一樣。」(馬太福音22章37∼39節)



在今天的經文中,我們看到耶穌「買一送一」式的回答。祂表示,人即使遵守了一切的誡命,但若不是出於「愛上帝」的緣故,在上帝面前便毫無價值;所以說,愛上帝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不但要盡心、盡性、盡意的愛,更必須延伸我們對祂的愛,「愛屋及烏」地去愛上帝所創造的人。



愛上帝與愛人,向來密不可分。人要證明他愛上帝,不是只有熱心禮拜、勤讀聖經、靈修祈禱就夠了,而是要藉著對人的愛,表明自己愛上帝。「若有人說『我愛上帝』,卻恨自己的弟兄或姊妹,他就是撒謊的;他既然不愛那看得見的弟兄或姊妹,怎麼能愛那看不見的上帝呢?」(約翰壹書4章20節)



愛人、服事人,不侷限於環境遠近、關係親疏;「鄰舍」的概念是指真正有需要的人。主從不以外貌身分地位待人,因為「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馬太福音25章40節)



基督徒在世生活,可說是愛與服事的生命流露和彰顯。凡出於愛的服事,就是屬靈生命最好的實質表現;所以,「我們的愛不應該只是口頭上的愛,必須是真實的愛,用行為證明出來。」(約翰壹書3章18節)愛與服事絕非理論,而是恆久溫柔的付諸行動。沒有行為,愛就沒有出口;沒有對象,服事即不具任何意義。那麼,誰是我們應當用愛心服事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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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想:

愛鄰舍不分對象,無論某人多壞,他仍有份於上帝的愛與性情,因他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

祈禱:

親愛的主!求祢讓我學習如何去愛我原本不愛的人,因為他擁有上帝的形像。且因上帝愛世人,不管惡人仇敵祂都愛,所以我也當效法祂,去愛所有人。奉主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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