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不中靶
羅七4-8;林前十五56
認識罪惡對我們一群罪人來說,並不是容易的,可能我們天天都會經歷罪惡,但卻不曉得罪惡。一般來說,人認識罪,是需要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就是律法。
猶太人非常重視律法,可惜他們認識罪卻又是受律法所限制,他們只是死守所有律法的規條,認為做到這些規條的要求就是沒有犯罪,也是因為如此他們更可以公然犯上了更多律法條文以外的罪,律法成了他們的保護罩。
保羅清楚指出罪其中的一個意思是沒有達到應有的標準,這標準並不是指對律法本身的解釋,而是保羅所說儀文的舊樣;罪就是人沒有達到神透過律法而顯示那最高美善的標準,並不是律法條文本身,因為律法可以是被罪所利用,成了它有力的工具和權勢,去誘動人內?的情慾以致犯罪。
可惜今日基督徒也容易走回猶太人的舊路,只看見律法的條文,而卻沒有達到更美善的標準,這也是罪。我們可以向人表達愛,這是美善的,但在表達的過程有了錯誤的動機,這也是罪。你認識這種勢力每天在控制我們的生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