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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祭司


2022/08/18詞彙
每日一詞活動於2015年關閉網友新增。大家還是可以在此觀看由網友票選,每個詞彙最佳的三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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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linnz 的解釋 : (5)
「利未祭司」這個詞可分解成「利未」和「祭司」,按摩西的律法只有利未人可以作祭司,也不是所有的利未人都是祭司。在會幕或聖殿的服事上,「祭司」顧名思義就是管理獻祭的工作,只有他們可以在聖所內服事。未作祭司的利未人只能作聖所外的事工。

聖經多次提到「祭司利未」。我們可以從經文得知「祭司」還有其他的事工︰
一、審理百姓訴訟;「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申17:9)「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申21:5)
二、教導百姓律法︰「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申17:18)「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申24:8)

刊登時間: 2013/08/18

 
✟寶同 的解釋 : (4) 協助料理會幕,並向百姓講解律法。

刊登時間: 2014/05/05

 
new002 的解釋 : (4) 於申命記中的名詞,是「祭司利未人」。若從歷史方面檢視的話,我們須先將「祭司」和「利未人」分開來看,然後才能了解其聯用的時代背景。
祭司並不單是以色列人所獨有。在摩西為以色列人設立祭司制度(出廿九)以前,迦南(創十四18)、埃及(創四十一45)、米甸(出二16)等地,均已有祭司的存在。事實上,以色列人的祭司要從利未支派中出來的規定,是屬於較後期的制度。不但族長如亞伯拉罕(創廿二13)、以撒(創廿六25)、雅各(創卅三20)曾經執行祭司的職分,士師如瑪拿西人基甸(士六15、25),但人瑪挪亞(士十三2、16∼20)和以法蓮人撒母耳(撒上一1,二18,三1等),均曾作過祭司所做的工作。甚至君王如大衛(撒下六13∼14)和所羅門(王上三4、15),亦曾親自獻祭。
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利未人」這名稱有四個不同的涵義:(一)在所羅門或以前的世代,利未人是指利未支派的人。(二)王國分裂以後,特別是在分裂末期的北國,利未人是指仍然忠心事奉上主的祭司。(三)王國分裂以後的南國,特別是在南國的後期和被擄時代,利未人成了聖殿中比祭司下一級的職分。(四)回國以後的以色列人,就按以西結的規定,使利未人作殿中守門的、歌唱的、宰殺祭牲的等(參看結四十四10∼11;代上廿三至廿六章)。

祭司利未人

  從申命記第十二、十四和十六章來看,申命記的作者是以「利未人」為祭司的。申十八6∼7甚至提到在其願意時,可到中央聖所去事奉,正如其他在中央聖所事奉的利未人(即祭司)一樣。為這原因,申命記明顯是在王國分裂之後,屬於北國的文獻。這文獻在帶到南國以後,猶大國以耶路撒冷聖殿為敬拜上主的中央聖所之祭司,卻不能照單全收的接受這種以「利未人」為「祭司」的觀念,所以便在一些關鍵的經節中,在「利未人」之上加添了「祭司」字樣,而成了「祭司利未人」(參看十八1,廿四8等)。

  「祭司利未人」的名稱,經這申典(D)的作者使用後,被擄期中的先知以西結(四十三19,四十四15等)和回國以後的歷代志作者(代上廿三2;拉二70;尼七73等),也就相繼的沿用了。

刊登時間: 201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