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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


出埃及記 (和合本)

第 22 章

0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0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0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0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0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0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0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0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0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 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 「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