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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修訂外國人宗教活動條例 學者:規範更具體 加強限制傳教士

2025年04月16日

來源: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推薦: 0 分享: 分享至 LINE
【時代論壇訊】內地政府4月初發佈針對外國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法例實施細則的新修訂版本,學者指出,這份5月起實施的新版本加入更具體的規範,也對以不同身份逗留中國的外國傳教士加強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自1994年訂定,相關實施細則於2000年公佈,2010年曾作修訂。2020年11月,國家宗教事務局發佈修訂細則的徵求意見稿,至今年4月1日公佈新修訂細則。新的細則由原來22條擴充至38條,並分成5章,將於5月1日起實施。

加入國安元素

宗教政策學者邢福增教授書面回覆本報表示,今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修訂涉及多個範疇。首先,是增加涉及「國家安全」的元素,如第5條列明進行宗教活動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接受中國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不得違背中國的公序良俗」。第21條指出,被邀請講道的外國宗教教職人員,須遵守中國法律,「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無敵視中國的言行,無宗教極端思想傾向」,而講授內容亦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至於第23條外國人攜帶的宗教印刷品,亦列明內容須不危害中國國家安全。

此外,修訂內容顯示對外國人在中國進行宗教活動作出更仔細的規範。邢福增舉例,第3章「宗教交往」第29條,規定外國人不得進行11項涉宗教的活動,有6項是這次新增,包括:「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利用宗教破壞中國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利用宗教進行妨礙中國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活動」、「接受中國組織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贈」、「組織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宗教活動」、「其他涉宗教的違法活動」。

就外國人到中國開展「宗教文化學術交流活動」攜帶入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及其他宗教用品,亦較以前作出更詳細的規範,例如首次具體界定數量(單行本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以下,整套發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並列明禁止「散發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製品」。

增「集體宗教活動」具體規範

是次修訂,亦新增「集體宗教活動」一章(第2章),並具體分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的「宗教專場」及經宗教事務部門批准的「臨時地點」,並對臨時地點及申請程序作出規範,且列明在縣級行政區域內一般只會對同一宗教、能使用同一語言的宗教活動批准一處臨時地點等限制。

至於「在中國境內沒有相應的合法的中國宗教組織的外國宗教組織及其成員」的交往問題,新修訂將審批直接交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28條),替代原細則只要求經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報備國家宗教事務局。

新修訂細則亦有多個條款列明法律責任。原細則只針對「境內外國人」,而新細則就將範圍擴展至相關的公職人員,以及「為境內外國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第30、33、34條)。

將民間商務交往納入法律責任

邢福增解釋,所謂「宗教活動」,主要針對兩類:一,是涉及中國政府認可的「五大宗教」(如在北京、上海等地的英語或國際基督教教會);二,是涉及「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如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巴哈伊教等)。他表示,中國政府的管理原則,是區別對待,即將之局限於外國人,限制境內中國公民參與(設外國人宗教專場或臨時地點)。他分析,是次修訂在新增「集體宗教活動」一章提及的「宗教專場」及「臨時地點」,其實早已實施,相信是次修訂是將之明確列入細則,並作出更具體的規範及管理。

「新修訂細則是對外國人在中國的宗教活動,作進一步的規範及管理,並將之納入現有的宗教管控體制(宗教事務部門及愛國宗教團體)內。」邢福增又指,新細則同時擴大法律責任指涉對象,確保外國人在中國的「宗教活動」不會逾越界限,其中「為境內外國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更將一般民間商務交往也納入法律責任(如租賃房屋的房東,以至其他「提供條件」者)。

此外,他認為新修訂的內容也對以不同身份在中國活動的外國傳教士加強了限制,如「尊重中國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不能「接受中國組織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贈、組織開展宗教教育培訓」。而不能「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宗教活動」一項,也是嘗試對網上的宗教活動及培訓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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