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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獻給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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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6:15-19》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極端的揀選論很容易變成宿命論,就是我們的得救與成聖都由神決定,我不必,也沒有能力參與。當日一些信徒也有類似的疑問,如果人人都是罪人,無法自救,得救全靠神白白的恩典,與人的行為無關,這樣人就可以繼續犯罪,一來身不由己,二來神的恩典必定夠用。

神有絕對的主權,但神使用祂的主權給人自由意志,這是神愛最大的表現,因為祂為了給人自由,甘願壓縮自己的自由。自由意志對於人十分重要,人要有揀選的可能,擇善、擇惡、認罪悔改才有意義。這與我們承認人的自由意志是敗壞的並不矛盾,若沒有神的憐憫,我們不會使用我們的自由意志來揀選善或揀選神。

沒有人會心甘情願作奴隸,都是逼不得已,這是我們沒有信主之前的光景,我們被逼作罪的奴僕(奴隸),但是對於已經領受新生命的人,我們已經脫離了罪的轄制,不再身不由己,只能作罪的奴僕,神所賜的新生命讓我們有了揀選的權利,除非我們自願作罪的奴僕,我們不必把身體獻給罪,獻給不潔不法,過罪惡的生活。我們可以把身體獻給義,成為神所喜悅的樣式。神不會命令我們去做一件我們做不到的事,經文所用的動詞『順從』,『獻上』的語態都是主動語態,指出是我們的責任。

經文16節所說的成義和19節所說的成聖都是我們可以,也應該追求的,雖然不會一蹴即就,有時甚至進兩步退一步,千萬別氣餒,這是一生都要學習的功課。吳勇長老的教導使我獲益良多,當他遇到困難、挫折的時候,他會回到神的面前與神『辦交涉』,你在失敗,不如意的時候有這樣做嗎?這樣你就能把人生的每一個難處,變成更深經歷神和神大能的機會。


本專欄由黃天賜牧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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