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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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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13:5-7》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人拒絕神的管理,神就容讓人來管理人,既然人人都有罪,人管理人,不管用何法都不會公平令人人滿意。越獨裁的政權越沒有約束,最後倒行逆施而被推翻,但是新政權也會每況愈下,結果歷史重演。民主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在理想狀態民主也不過是多數人的意見,不見得就是最好的意見,只有神作主才會理想。所以基督徒不用非法手段來改變社會,情願多帶幾個人歸向神。

聖經教導我們要順服掌權者的命令,除非這些命令強逼我們違背神的話,我們才能“順從神不順從人”。除此之外掌權者的權柄就是神的權柄,值得注意的是當保羅說這些話時,基督徒正面對慘無人道的逼迫,但是基督徒仍不抵抗,只傳福音。

我們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刑罰』原文是震怒,前面有定冠詞,可翻為『那震怒』,一般希臘文的名詞不需要定冠詞,這個字在新約聖經出現過36次,絕大多數指神的震怒而不是指人的憤怒,ESV把這一句翻譯為『不但是因為神的震怒』,所以不順從人等同不順從神,不只會惹來人的刑罰,更惹來神的震怒。

但這仍不是我們順從的主因,我們順從更是因為要在神面前有無愧的良心,為討神喜悅。基督徒若因為怕受罰、怕神的震怒而守法,不會叫我們更合神心意,更像主耶穌,監獄裡的人都不再犯法,但不等於他們已經變好,除非他們被放出來後不再犯法,甚至在可犯法之時仍不犯法;對於還未認識神,沒有新生命的人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要有法律。但是基督徒既領受了新生命,我們應與世人不一樣,法律禁止的當然要守,沒有法律禁止,但是不合神心意的,我們也要守。


本專欄由黃天賜牧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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