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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父、聖子、聖靈彼此同工作成救贖,讓信徒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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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命被上帝得著的
人活在兩個世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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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信稱義的信徒脫離罪的律與死的律,即指,信徒已能脫離罪的轄管與控制,並且也已能脫離死亡的綑綁與威脅。具體而言,信徒因信耶穌,已有了永生,並且能有生命的見證,不再犯罪,羞辱主名。
問題是,信徒行為具體的表現,真是如此嗎?信徒真能勝過自己生命中的各項軟弱?信徒真能為週遭的人帶來永恆的祝福?保羅在第5節,要求信徒要體貼聖靈,似乎體貼聖靈便能超越各項軟弱。
實際的情況是,信徒經常體貼自己;信徒讓老我又活、又強往往不能自知,且自我感覺良好。這樣,聖靈的能力無法管制老我,信徒生命中有的不是聖靈的能力,而是打不死的自我能力,因此賜生命聖靈的律,總是不能釋放罪及死的律對老我或自我的綑綁。果真這樣,因信稱義的信徒就太辜負上帝了,特別是辜負三一上帝一起同工作在信徒身上的事,不是嗎?
二、
三一上帝為使信徒從亞當生命走向基督的生命、為使信徒從亞當的世代進入基督的世代,實費了極大的代價,將救恩做在信徒生命中。這是律法所不能做到的,由上帝親自來做。因為律法總是因肉體而軟弱,不能為亞當帶來救恩,反而起動了因罪惡而生的毀滅權勢,讓人死在過犯罪惡中。
在這裡,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不能理解成「律法既因肉體的軟弱,而做不到救贖」,而應理解成「律法既因肉體而軟弱,而做不到救贖」。因此,並不是肉體軟弱,而是律法因那剛強的肉體而軟弱下來,律法不能作成的救恩,聖父上帝就差派聖子上帝來作救恩,這樣,律法上的公義要求,便成就在信徒身上。
律法的義,也非指「行律法而有的義」,乃指「律法上公義的要求」。信徒原來要為自己的罪付上代價,以符合公義的要求,但現在基督為信徒的罪付上代價,讓信徒符合了公義的要求。
如此看來,信徒若仍然想要在罪中繼續去犯罪,或者信徒若仍然不能靠主改變自己的個性,就讓上帝做白工了。因信稱義的人,理所當然應該走上成聖及成義的路,可是卻經常不能成義、成聖,信義之聖民怎麼可以讓上帝的救贖大功全然白費了呢?
三、
至於「基督成為罪身形狀,為信徒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應如何理解呢?
首先,基督成為罪身形狀,應指「基督像受罪影響的肉身那樣」,並非指「基督的肉身就是罪身」。否則,保羅何必在「罪身」之後加上「形狀」一詞,「形狀」直譯作「相似」。
因此,基督並沒有罪性,也不曾犯罪;基督有完全的人性,完全的神性,卻沒有罪性、罪行,但需成為像罪身那樣的情況,才能作贖罪祭為罪人贖罪。正如舊約時代,羊羔原本無罪,卻為獻祭的人成為好像有罪的罪身那樣。
其次,基督在肉體中定了罪案,應指「基督在我們的肉體中,將罪定罪,對罪作了宣判」,並非指「基督在自己的肉體中,將罪定罪,對罪作了宣判」。因基督的肉身無罪性、無罪行,這樣,基督才能為我們的罪身被上帝接納,而付上贖價。
正是聖父上帝讓無罪的肉身(聖子基督的罪身形狀),代替人類有罪的肉身(我們的罪身)死在十架的祭壇上,信徒的罪身才有出路,才有可能不再被罪綑綁、受死轄制。
四、
因此,「我」因信基督而活在亞當的世代,同時,也活在基督的世代。老我雖然尚未逝去,但新我已經來到我的生命中,老我擁有罪身,新我要求我倚靠基督來滅絕罪身,即,新我要求我靠基督來使罪對身體的影響力,不斷地消失。雖信徒在有生之年,罪對肉身的影響不會徹底消失,但信徒在有生之年,可以靠著基督意識到罪對肉身的影響,進而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
又,老我雖然尚未逝去,但新我已經來到我的生命中,新我擁有聖靈,新我要愛基督,應努力思想、實踐基督的愛,體貼聖靈,不讓聖靈擔憂,不去消滅聖靈感動,讓聖父上帝的高度在生命中實現出來。而不是讓老我總是宰制著自己,影響著自己,甚至我們總是把老我當成了新我而不自知,這就太可悲了!
五、
沒有任何的勢力能使信徒與基督的愛隔絕,身體外面的患難、逼迫不能,身體裡面的飢餓、痛苦也不能,身體表面的赤身露體、凌遲之災更不能!(8:35)
唯有一種權勢,會使信徒再次與基督的愛隔絕,即,那個高傲的自我以及不信的態度,會使自己遠離基督,雖然基督隨時都在等候著,但信徒仍然遠離基督。這樣的信徒總是以自我為中心、不以基督為中心,因這樣的信徒根本就不愛基督,只會利用基督、專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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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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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這極大恩典的我們
就感謝讚美主吧
發言日期: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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